因此,不论是什么性质的用人单位,都应当为符合规定的职工发放独生子女费。
其实,在2001年12月,国家就以立法的形式将独生子女奖励列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补领光荣证后以前的奖励费可补领?
由于旧规规定了独生子女费为每月2.5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注程度较低,因此很多年轻父母在生育之后也没有及时去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新规调整了独生子女费之后,很多没有办理《光荣证的父母都扎堆到规定的街道办事处等补办《光荣证,以持证向用人单位要求发放独生子女费。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对领取独生子女费等计划生育奖励的前提条件都做了限制,即“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规定实施前的《上海市独生子女证是领取独生子女费等计划生育奖励的硬性指标,是领取相关待遇的凭证。因为没有及时办理《光荣证导致无法凭证享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险待遇,那是个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义务是必须要履行的,而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法律法规也从未规定过权利享受人可以补回自己已放弃的权利。
上海市人口计生委也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解释,“2011年1月1日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未满16周岁的本市户籍公民,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2011年1月1日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自领证之日起执行新标准。”很显然,享受独生子女费等计划生育奖励的起始时间是“自领证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