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苗强制打合法吗

2021-03-30 10:23:09 作者: 新冠疫苗强制

除了在年龄上的限制外,我国目前上市使用的新冠病毒疫苗也都已经明确了接种的禁忌和接种注意事项,如果确实存在不能接种疫苗的情况,是不能提供新冠疫苗的接种服务的。在接种前如实向医生告知身体健康状况及既往病史、过敏史等信息,包括慢性病患病史,医生在充分评估后,是能够确定是否适合接种新冠疫苗的。

可以看到,我们的国家正在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因此,打还是不打?听国家的安排。能不能打?听医生的建议。

国家医保局曾在国新办发布会说明,新冠疫苗免费接种是在居民知情自愿的前提下,企业按议定价格提供的疫苗的费用,加上接种服务等全部的费用,将由医保基金和财政共同负担,主要动用医保基金滚存结余和财政资金,居民个人不负担。

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免疫规划疫苗,是指居民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由居民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制度,加强免疫规划工作。居民有依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向居民免费提供免疫规划疫苗”。

而新冠疫苗是不是免疫规划疫苗呢?目前,还未被纳入。

其实,法律规定接种单位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除收取疫苗费用外,还可以收取接种服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还规定,“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也指出:预防性疫苗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国家为实行全民免费接种新冠疫苗,实际上已经承担了兜底的责任。可以说,在疫情面前,没有局外人,都是责任人;疫情防控,没有旁观者,都是参与者。因此,接种新冠疫苗,是私事,是个人权利,更是公事,是社会公共利益。

在此前提下,我们看到有部分企业对员工提出了接种疫苗的强制性要求,并声明将对拒不接种疫苗的员工予以辞退。那么,这样做法,又是否合法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辞退员工分为合法解约和违法解约:

如果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且不用承担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如果员工存在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调岗或再培训后仍不能胜任或企业符合法定裁员要求而进行裁员等情况的,则用人单位仍可以合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但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并非因上述原因被单位辞退,那么单位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不仅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予以赔偿。

那么,拒绝接种新冠疫苗,是否可以构成合法辞退的理由?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结合员工所处行业、所在工作场所及所在企业的规章制度内容来综合判断。

例如,如果是从事进口冷链、口岸检疫、船舶引航、航空空勤、生鲜市场、公共交通、医疗疾控等感染风险比较高的工作人员,或者所处行业为生产车间等密集型劳动型行业、服务业等大量接触客户的行业,或基于工作场所的特殊性客观上存在与大量人员接触的可能,且相关企业对于安全生产、安全经营、卫生防疫等方面具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种疫苗,很可能对单位的生产安全和经营安全带来隐患,则其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单位有权合法辞退。

如果企业不属于上述特殊行业,且没有安全生产类的相关规定,则员工的疫苗接种依然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企业以此作为辞退理由,涉嫌违法解约。当然,即使是符合合法解约的情况,也应当允许特例存在,例如员工存在接种禁忌,确实无法接种疫苗的,应当特事特办,对个体的实际情况予以充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