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以下情况不能确定为村“两委”成员候选人
(1)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的;
(2)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利用宗教宗族宗派势力干扰侵蚀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的;
(3)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等立案调查处理的;
(4)拉票贿选、干扰破坏选举,基本事实被有关部门查清的;
(5)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蛊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6)截留克扣扶贫、低保等民生领域资金,土地征用补偿款、财政专项资金,侵害群众利益,受到法律纪律追究的;
(7)挥霍、侵占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8)道德品行低劣,因聚众赌博、嫖娼等被处以治安拘留处罚,或因涉毒被治安处罚的;
(9)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下列情况不宜确定为村“两委”成员候选人:
(1)在疫情防控、防汛救灾等重大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拒不配合、干扰破坏等情形的;
(2)有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近5年内有损害生态环境行为被查处的;
(3)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村集体资产租赁费用、土地流转费用的;
(4)在任期履职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5)近3年党员民主评议曾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6)不能正常履职,或由于身体健康及年龄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等其他不宜提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