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至12月,时任德州银行滨州分行副行长的朱某宇因没有能力偿还个人债务,利用其职务便利编造借款企业需要贷款周转资金等理由,以借款企业的名义与受害人王学军经营的滨州市蓝色物资有限公司、受害人张玉刚签订借款合同并作为担保人,先后实施4次合同诈骗,数额共计1100万元。受害人以朱某宇涉嫌合同诈骗为由报警。
2020年1月10日,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以朱某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责令其退赔受害人1097万元。朱某宇不服,提出上诉。同年4月15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然而,二审之后朱某宇并没有入狱服刑,而是以“保外就医”之名继续逍遥法外。
2020年12月,经受害人张玉刚反映,“朱某宇被判有期徒刑14年后未收监”一事,经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关注。同年12月12日,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朱某宇暂予监外执行案情况通报》,经详细调查,确认朱某宇符合监外执行条件。但张玉刚并不认可调查结果,向相关部门申请要求更换医院对朱某宇进行体检。
重新体检后,经认定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近日,滨城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法院已经裁决对朱某宇进行收监。对于此案是否有执法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相关负责人表示还在调查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