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申报日前一年内存在未批先建,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等环境违法行为,或构成犯罪的,当年不得申报A级企业、B(含B-)级企业、引领性企业和保障类企业。
4、拒不参加绩效分级的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行业最严格措施实施应急减排。
5、各级绩效分级主管部门不得设置A、B级企业数量限制。在绩效分级过程中,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若企业存在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贿赂专家或工作人员行为的,直接评定为最低等级。
6、各地在2021年12月31日前开展一次绩效分级动态调整,并按原程序报送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