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果刑事案件裁定书

2021-08-31 15:35:57 作者: 孙小果刑事案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孙小果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未成年女性宋某、张某某、菠某某及幼女张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孙小果使用暴力当众对女性被害人张某某、杨某2实施强制侮辱人格和故意伤害身体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和故意伤害罪。孙小果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强奸犯罪中,孙小果强奸妇女多人,且对部分被害人系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对孙小果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同时,孙小果还具有奸淫幼女、强奸未成年女性、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当众实施强奸、强奸再犯等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孙小果强奸幼女张某,虽系犯罪未遂,但综合考虑该起犯罪事实的具体情况和后续情节,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在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犯罪中,孙小果犯罪手段极其凶残,且系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并致一人重伤。在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犯罪中,孙小果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应对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行为及后果承担责任。1995年孙小果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刑罚后,在非法保外就医期间,仍不思悔改,肆意实施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应当依法数罪并罚。孙小果经多次违法、违规减刑出狱后,又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实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行贿等七种犯罪,应当一并惩处。孙小果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综合考虑孙小果所犯的各种罪行、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其一贯表现及悔罪情况,孙小果属于罪大恶极且不堪改造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予以严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刑再3号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与新罪所判刑罚进行合并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刑再3号维持第一审对原审被告人孙小果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将该刑罚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刑终1321号刑事判决维持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4刑初149号刑事判决对孙小果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孙小果案件相关责任人处理结果

1、对昆明市五华区城管局原局长李桥忠(孙小果继父)以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减刑罪、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

2、对孙鹤予(孙小果母亲)以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减刑罪、行贿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3、对云南省司法厅原巡视员罗正云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4、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梁子安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5、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田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6、对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巡视员刘思源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7、对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朱旭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

8、对云南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原副总队长杨劲松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9、对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原副庭长陈超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10、对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公安分局原局长李进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11、对昆明市官渡区公安分局菊花派出所原所长郑云晋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

12、对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安全环保处原处长王开贵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