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刑统》:北宋及历史上首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2020-12-12 18:48:03 作者: 《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其时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人奏请朝廷主张修订法则,得到朝廷赞同后,由窦仪等人掌管其事。并于同年七月完结,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全国”,成为前史上首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盛大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下面趣前史小编就为我们带来具体的介绍,一同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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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时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掌管立法,是年7月拟定完结了《宋建盛大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由宋太祖诏令颁行全国。

  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公布《大中刑律统类》,将《唐律疏议》的条文按性质拆分为121门,然后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这种将律、令、格、式、敕混为一体,分门编列的编制,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的法典编纂的传统,拓荒了新的立法方式,后人简称该方式为《刑统》。

  《大中刑律统类》的立法形式为后世效法,五代至宋,“刑统”替代“律”,成为首要的法典,如《同光刑律统类》《大周刑统》。

  宋朝沿袭该立法形式,公布了《宋刑统》,并由大理寺刻板印刷发行全国,是我国前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宋刑统》和唐律相同也是十二篇,除了单个要避忌的字外,内容和唐律根本共同,可见唐律关于《宋刑统》巨大影响。除了很多本朝的诏敕外,也收录了唐朝的一些法则和诏敕,作为参阅。

  五刑准则也沿袭了唐律的规则,其他有关科罪量刑的规则如议、请、减、赎等也和唐律相同。但宋朝的惩罚也有了一些改变,如凌迟刑的开端合法化就是在宋仁宗时期。

  《宋刑统》的编制,模仿唐末的《大中刑律统律》、后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后周的《显德刑律统类》而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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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律文仅仅《唐律疏议》的翻版,除「折杖法」外很少变化。但其收集了唐朝开元二年(714年)到宋朝建隆三年(962年)近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标准,根据需要选出209条(包含「起请」32条)附于律文之後,与之并行。这是《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的重要差异。其篇目,仍与唐律相同,共12篇、502条,不过在每篇下设有「门」,算计213门。

  《宋刑统》自公布以後,虽于宋太祖乾德四年(966年)、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哲宗绍圣元年(1094年)、高宗绍兴元年(1131年)数次修正,但改动很少,正如《宋刑统·序》说「终宋之势,用之不改。」

  《宋刑统》虽是宋代的首要法典,但由于其时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反常尖利,政治经济不断发生改变,宋王朝多用皇帝随时公布的敕令作为断罪处刑的根据。

  但清沈家本指出:“《刑统》为有宋一代之法制,这以后虽用撰写之时多,而终以《刑统》为本”(《沈寄簃先生遗书》)。该书原刊本早已失传,现在通行的是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国务院法制局刊印的重校范氏天一阁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