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东日记》记载,公元1260年,一个中产阶层家族的嫁女陪嫁标准,"奁租一百亩,奁具一十万贯,十七界。"
(四)丈夫去世,妻子可继承小部分家产
丈夫去世后,妻子是没有资格继承家里的财产的,《实政录》中这样记载:
如果家里的大家长去世了,留下妻子和儿子,那么丈夫的全部家产由儿子继承,在儿子还没有长成之前,家产交由妻子打理。
如果没有留下亲子,但在丈夫生前由养子的,只能继承所有财产的三分之一,其余财产必须分给丈夫的子侄。
如果亲子养子都没有,但是还有女儿的话,也只能继承所有财产的三分之一,其余交给和丈夫血缘亲近的叔伯子侄。
既没有儿子也没有女儿的,为了保证丈夫去世后妻子的日常生活,可以继承两百亩田产,田产是租是卖都由她做主,别人无权插手,但如果这位妻子决定要改嫁他人,那么这两百亩田产是不能带走的,必须归还给宗族。
所以,唯有亲子在,丈夫的全部财产才能留下,不然必定要拿出一部分交由叔伯子侄,至于女儿,在财产继承上地位如同养子。可以看出古人重视亲戚血缘关系,宗族的力量强大,地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