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司户参军
与唐相比,宋代司户参军职责范围大为缩小,仅“掌户籍赋税、仓库受纳”,以及与户籍关系密切的婚田词讼。
宋代房屋出租业及旅店业已相当发达,管理这一物业的机构称楼店务,又称左右厢店宅务,最初置于京师,后推广至诸郡,所收官屋、邸店房廊钱,由司户参军掌之。
尽管如此,由于宋代实行土地私有制,赋役征收以资产为本,户口管理的重要性不如唐以前,加之录事参军、判官与通判直接掌管户帐、税籍,司户在这方面的作用大为减弱,多数司户掌管州仓而已。
司户参军往往参预审理有关婚姻、户籍、田产争议等方面的民事诉讼案件。
在小州军诸曹官不备置时,司户参军可兼任录事参军或司法参军之职事。
按绍兴诏敕,司户参军必须“同书狱事”,签书狱事,就应对狱案办理的正误负责。在婚田诉讼案中,司户参军参与亲属继承关系的核查、田产契约真伪的检校,或直接拟定审理结果,这类例证在《名公书判清明集》的案例中都有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