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警方直接到贵阳将任女士铐走
任女士说,说过“草包支书”之后,她就回到了贵阳的家中。但到了9月中旬,洪山派出所民警打电话传唤她到毕节去,但她以为洪山派出所运用电话传唤不符合公安机关异地传唤的规矩。由于依照《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案子程序规矩》榜首百一十八条的规矩,需要到异地实行传唤的,办案民警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和公民差人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络,在协作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进行传唤。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帮忙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地址市、县内的指定地址或到其住处、单位进行问询。因此她要求对方先跟其地址的辖区派出所联络。
但过了一个多月后的十一月3日,洪山派出所再次跟任女士联络,任女士则要求对方联络她地址辖区的派出所处理。
当天下午5时左右,她回到家中后,发现门口有人鬼头鬼脑的,就打电话报了警。等出警民警来到她家向她问询状况时,洪山派出所的民警跟着走了进来,在其未做任何抵挡的状况下直接给其戴上了手铐。
随后,任女士被从贵阳带到毕节。途中行车4个小时左右,她口渴要水喝,但遭到了回绝。
由其供给的一份《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行政处分决议书》能够看到,十一月4日,她因二零二零年9月7日19时15分许,在兰苑花园维权群里发送“看这个草包支书是怎样说的”信息公然凌辱刘某,依据《治安处理处分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矩,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决议行政拘留三日。
谩骂“草包”是否涉嫌凌辱?
任女士以为,自己被行拘三天很委屈。由于在此次作业中,她并没有对刘某进行凌辱、谩骂的意向;退一步讲,即使凌辱了,该案也是自诉案子,应该由被凌辱人到法院申述而非警方直接异地抓人。
任女士说,在本次作业中,她所说的“草包”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有两种解说,其一是“用草编织成的袋子,也叫草袋”;另一个则是“装着草的袋子;比方没有学问身手的人”。她此处所用之意也是“比方没有学问身手的人”。
由于依照建房(2009)274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辅导规矩》第五十一条规矩,“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矩的规矩安排举行业主大会定时会议,或许产生应当举行业主大会暂时会议的状况,业主委员会不实行安排举行会议责任的,物业地址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大街办事处、城镇公民政府能够责令业主委员会期限举行……”而当她质疑小区业委会不按规矩举行业主大会私行与物业公司签定正式聘任合一起,作为社区支书的刘某居然说“开不开业主大会,怎样开是业委会的事”,这显着与上述《辅导规矩》不符合,也与其作为支书的责任不相称。
她用“草包支书”的意思即指刘某没有了解清楚自己的业务范围,且并不具有作为支书作业应具有的才干和常识。她是用该词对刘某过错言辞的批判,而非歹意性进犯,因此被直接定为凌辱明显不当。
任女士以为,即使她的话构成了凌辱,但依据《公安部关于严厉依法处理凌辱诋毁案子的告诉》及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矩,凌辱、诋毁案子一般归于自诉案子,应当由公民个人自行向公民法院提申述讼,只要在凌辱、诋毁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干依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依照公诉程序处理凌辱、诋毁刑事案子时,有必要精确掌握犯罪构成要件。关于不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根本要件的,公安机关不得作为公诉案子统辖。她仅仅在一个刘某并没有参加的群里批判了一句“草包”,而并没有到刘某的单位捣乱谩骂等,被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明显不合适。
任女士还以为,在此次作业中,警方还违背异地传唤规矩,而且违法运用警械。她还质疑,刘某老公是一位毕节差人,在此案中是否按要求进行了逃避。
任女士说,就自己被行拘3日一事,一个多月前她现已向毕节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提交了行政复议请求。1月22日,该大队一位作业人员向记者证明,他们现已收就任女士的行政复议请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