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零年7月,杭州的谷女士取快递的一段视频,被人面目一新,自编自演了一段视频,在网上很多传达。二零二零年8月13日,余杭公安通报称,伪造事实诋毁别人的两人被行政拘留,之后余杭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此案。2021年2月26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郎某、何某涉嫌诋毁一案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余杭区人民检察院申述指控:二零二零年7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郎某在余杭区良渚大街某快递驿站内,运用手机偷拍正在等候取快递的被害人谷某,并将视频发布在某车队微信群。后被告人郎某伙同被告人何某出于寻求影响、获取重视的意图,运用各自微信号冒充快递员和被害人谷某,伪造谷某因取快递结识快递员、二人屡次产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二被告人为增强聊天记录的可信度,还伪造“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同年7月7日至7月16日,被告人郎某将上述伪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视频、图片连续发布在某车队微信群,引发群内很多低俗谈论。
上述偷拍的视频、伪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别人兼并转发,并相继分散到多个微信群、微信大众号等网络平台后,引发很多点击、阅览以及低俗谈论,引起网络热议。被害人谷某因被诋毁导致无法正常履职被公司劝退,后被医院确诊为郁闷状况。
检察机关申述确定,被告人郎某、何某伪造事实诋毁别人,不只危害被害人的人格权,而且经网络得以广泛、敏捷传达,严峻打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阔大众形成不安全感,严峻危害社会秩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则,依法应以公诉程序追究其诋毁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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