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除本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外,其他委员由相应界别分组的合资格团体选民选出。各界别分组的合资格团体选民由法律规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机构、组织、团体或企业构成。除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法列明者外,有关团体和企业须获得其所在界别分组相应资格后持续运作三年以上方可成为该界别分组选民。第四界别的乡议局、港九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新界”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和第五界别的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等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可由个人选民选出。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须获得其所在界别分组5个选民的提名。每个选民可提名不超过其所在界别分组选举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各界别分组选民根据提名的名单,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该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
上款规定涉及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具体产生办法,包括有关界别分组的法定机构、咨询组织、相关团体和合资格团体选民的界定、候选人提名办法、投票办法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五、选举委员会设召集人制度,负责必要时召集选举委员会会议,办理有关事宜。总召集人由担任国家领导职务的选举委员会委员担任,总召集人在选举委员会每个界别各指定若干名召集人。
六、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188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且上述五个界别中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须不少于15名。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七、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行政长官候任人须获得超过750票。具体选举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八、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审查情况,就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是否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作出判断,并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条件者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出具审查意见书。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书作出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资格确认的决定,不得提起诉讼。
九、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采取措施,依法规管操纵、破坏选举的行为。
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本办法的修改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修改前,以适当形式听取香港社会各界意见。
十一、依据本办法产生的选举委员会任期开始时,依据原办法产生的选举委员会任期即告终止。
十二、本办法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原附件一及有关修正案不再施行。
新华社北京3月3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备案修正 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组成如下:
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 40人
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 30人
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 20人
上述选举委员会即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
二、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10名、不多于2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且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任何合资格选民均可被提名为候选人。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议员名额的有效,得票多的40名候选人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