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和近代退役军人制度研究及启示③——辽金元明

2020-11-18 11:15:46 作者: 我国古代和近

2.经济待遇。

对老疾无子的军人、因战事而残疾者及其家属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明代对武官的抚恤制度较为完备,太祖洪武元年即颁布了《优恤将士令》,洪武四年又“命中书省定军官军士优给之制”,主要限于对阵亡将士的抚恤。普通卫所军官也享有一些经济优遇,如“户无承袭之人”可以“全俸优养终身”。史料记载,“嘉靖四十四年六月,徐春,今年老不堪,户无承袭之人,照例与全俸优养,十年之内生子准袭。”明初对受伤退役后去世的军人给以特别礼遇。明初千户黄宝“因战被枪成疾”,后因年迈退伍,洪武二十五年去世时,太祖念其往日功劳,告谕兵部“赏宜及嗣”,命其次子袭职。

3.法律特权。

明代政府对犯罪军人的处分极为审慎而富有弹性。如洪武三年诏“军官有犯,必奏请然后逮问。”明代允许军人戴罪立功以自赎。《大明律》规定:军职有犯罪者“俱发边方立功五年,满日还职,仍于原卫所带俸差操”。

文:退役军人事务部政策法规司“我国古代和近代退役军人工作研究”课题组

来源:中国退役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