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同律师事务所承办“2020中国仲裁高峰论坛”分会场

2020-09-28 16:40:13 作者: 天同律师事务

2020年9月22日,中国仲裁界最高规格的盛会——“2020中国仲裁高峰论坛”在北京隆重召开。论坛通过线下和线上会议网络直播同步进行的方式,围绕“同呼吸、共命运——疫情下争议解决的革新与发展”这一主题,对 “国际争端解决的新形势、新挑战”“‘一带一路’国际仲裁合作与疫情应对”与“线上开庭——仲裁实践的创新发展”等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全球逾140万人次在线参与。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作为此次论坛分会场之一,邀请了数十名律师和法务到分会场学习研讨。

天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仲裁业务负责人朱华芳律师在主会场现场参加本次论坛。针对本次论坛的议题三“线上开庭——仲裁实践的创新发展”,朱华芳律师在会后应邀发表相关评论如下:

新冠肺炎疫情让国内和国际仲裁的线下开庭在不同程度上陷入停滞,线上开庭从较为有限的理论探讨快速成为实践。疫情使互联网技术以意想不到的方式和速度改变着仲裁程序的运行。相较于线下开庭,线上开庭具有高效便利、成本低廉等优势,这些优势意味着线上开庭不单是疫情背景下的临时举措,还是蕴含独特价值的实践创新。对于仲裁行业而言,线上开庭既是疫情带来的挑战,也是创新发展的机遇,最高人民法院杨万明副院长在高峰论坛的开幕致辞中也预言,网上立案、视频庭审、电话会议、线上材料提交和交换会成为商事仲裁和诉讼的新常态。在当前背景下,加快探索完善线上开庭规则与技术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我们认为,线上开庭在规则上、技术上可从以下方面进一步探索完善:

1. 线上开庭的采用。我国部分仲裁机构已制定线上开庭指引,对线上开庭的适用条件作了规定,还有一些仲裁机构规定仲裁庭可以按照“适当方式”审理案件,实际上也为仲裁庭采取线上开庭方式提供依据。当前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当事人不同意线上开庭时,仲裁庭能否采取线上开庭?我们认为,如果各方当事人都不同意线上开庭,按照意思自治原则,仲裁庭不应进行线上开庭;如果部分当事人不同意线上开庭,仲裁庭应当重点考虑该方当事人不同意的理由是否正当、合理,并结合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材料的多少、是否有证人出庭、当事人是否具备线上开庭条件等因素作出决定。

2. 线上开庭的技术条件。线上开庭的技术条件涵盖线上开庭平台、当事人和仲裁员登录平台的终端设备以及网络条件。对于线上开庭平台,在仲裁机构不断优化自身平台的同时,仲裁行业应加强交流,促进形成对平台架构、功能设计等技术问题的共识。对于当事人应具备的设备和网络条件,仲裁机构可在仲裁程序中进一步加强和细化指引,并可增加正式开庭前的测试环节,确保线上开庭顺利进行。

3. 线上开庭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线上开庭可以考虑设置虚拟的等候室和庭审室,登录平台的开庭人员先进入等候室,经过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身份核验后方可允许进入庭审室。基于保密性的要求,规则上和技术上应禁止非开庭人员旁听庭审(例如要求开庭人员使用360°全景摄像头),禁止开庭人员对庭审程序录屏、录像和录音。

4. 线上开庭的作证与证据核验。为防止证人作证时受到提示甚至与当事人串供,除禁止证人旁听庭审外,仲裁庭还应注意确保作证环境不受干扰,例如要求证人到指定环境作证、使用360°全景摄像头等。基于现有技术条件,线上开庭在核验原件、原物方面仍存在较大局限,故如确有必要核验原件、原物的,仲裁庭仍需安排相关线下环节。

5. 程序公正的保障。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积极稳妥推进仲裁程序指引(试行)》所规定,仲裁庭在利用线上开庭的便捷性的同时,也要注意充分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论的合理机会,确保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确保仲裁裁决根据所适用的仲裁程序法具有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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