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后,小佳与吴某联系时,吴某提出要还钱,并准备赶到小佳住处。两人利用社交软件进行语音通话时,小佳忽然收到“民警”喝令并抓捕吴某的语音。从此,吴某便从小佳的世界中消失了。民警查明,“民警”喝令抓捕的音频,是吴某事先用网络变声软件录制。
为从小静处“脱身”,吴某演了更大一出戏。7月7日,吴某第3次成功“借”钱后便决定摆脱小静。他在网上购买了一副金属手铐,7月11日中午,花300元钱雇佣了3名男子,谎称自己在演戏,让几名男子打车在其和小静约会的路口,以涉嫌先前打架为由,当着小静的面对其“现场抓捕”后离开。几天内,四处寻找吴某未果,小静报了警。
令办案民警感到万幸的是,幸亏抓捕及时,吴某于8月初已在社交平台又与一名27岁女子小秋取得联系,并于8月6日在一起逛街看电影、买衣服。被抓时,吴某正打算进行下一步行动。
目前,吴某已被武汉铁路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结合以上案列,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吴某涉嫌诈骗罪已无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何谓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本案中的吴某,虚构身份、编造虚假事实,以与女性恋爱的名义“借款”,在非法占有资金后即失联。吴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定义。
诈骗罪中的数额该怎么去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吴某从两女性处共计骗取7.5万元,符合数额巨大的情形。
如认定吴某构成诈骗罪,且事实均无异议,该如何对吴某定罪量刑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吴某的基础刑期大概在3到10年的有期徒刑。但是,吴某因犯抢劫罪曾被判处过刑罚,2016年才出狱,现又犯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关于一般累犯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吴某的行为构成累犯,在量刑过程中应当在法定刑期内从重处罚。
吴某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结合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判处缓刑对于判处的刑期有规定,必须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应当同时符合四项条件。吴某属于累犯,对于累犯的处理原则是从重处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所以本案中的吴某无适用缓刑的基础。
如果吴某希望法院从轻处罚,他可以怎么做?
诈骗罪属于财产类犯罪,存在受害人,如吴某希望从轻处罚,可有以下几种途径:1、积极退赃,取得各受害人的谅解;2、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