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与实景不符?
罚!
国庆长假刚过
就传来了消息
前段时间引发网友热议的
湖南临武县一“天空之镜”景点
因宣传效果图与实景不符
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罚款12万元
▲此前网友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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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虚假宣传被曝光
多地吐槽“天空之境”
如温步云端 如置身仙镜
斥‘巨资’打造
好似安徒生童话融入了现实的梦境
浪漫满满的热气球
承载着对天空所有的幻想
......
看到这样的广告宣传
很难不心动吧
结果广告发布没多久
湖南临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就接到消费者举报
广告中的景区涉嫌虚假宣传
误导消费者消费
景区发布的宣传照↓
游客实拍“天空之镜”↓
一时间
“网红景点”的套路
宣传图片全是网上下载
这些“网红景点”是
怎么“造”出来的呢
临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大家还原了真相☟
经查明:原来,湖南这个“天空之镜”景点由宁波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宣传推广。这家传媒公司就在网络上收集了5张他人“天空之镜”彩页效果图和文字用语。经营该景区的湖南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审核同意后,发布了微信公众号文章。
而广告宣传中
“巨资打造”
也与实际不相符☟
经查明:5月8日,旅游公司委托临武县一家个体工商户在该景区距大门五十米处水池上进行“天空之镜”景点施工,5月21日竣工完成,总建筑面积13.69平方米,实际可反射镜面效果面积约8平方米,建设施工费用共计1.5万元。
5月22日,临武某景区“天空之镜”景点对外开放,共营业四天,营业额合计40万元,获利15.3万元。由于旅游公司与宁波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未涉及宣传推广相关费用,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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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告法》
5月26日,湖南临武县该“天空之镜”景点已经拆除,删除了微信公众号上的涉案宣传广告推文,并主动关闭景区暂停营业。
临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旅游公司在景点网络宣传推广中使用与实景不相符的他人效果图片和文字用语,虚构接受服务的效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了在景点宣传推广中发布虚构接受服务效果,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行为。
鉴于旅游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拆除涉案景点,删除涉案宣传广告并关停景区,以消除影响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临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