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加速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2020-10-29 02:04:41 作者: 数字经济加速

后疫情时代创新与知识产权体系的中日比较

▼Kazuyuki Motohashi 日本东京大学教授

Kazuyuki Motohashi教授将后疫情时代与疫情前时期的不同概括为:第一科技研发因为新冠疫情,都偏向了生命科学,呈现出一种“新冠化社会的后遗症”。第二,科学体系具有一定的弹性,私人研发投入非常重要(和雷曼兄弟破产后的经济大萧条那次不同,这次疫情对特定社会部门具有巨大的影响)。第三,本次疫情对社会人员及资本的行为产生了巨大影响,而此影响将绵延深远,线下的活动向线上模式快速变化,数字化加速发展,人们的工作模式也发生了变化。第四民族主义抬头,全球化是否会向逆全球化转向。关于对IP系统、政策的影响,他表示:首先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不仅仅在制止“挪用”,也在通过开放式生态系统开发促进“他人适应”。其次,应促进以科学为基础的知识,开发人力资源以连接企业的“成文知识”与“隐性商业目标”。再次,人工智能时代的软件专利:比起硬件专利,其执行力相对较低。最后应采取地域性方法,在中国已有实行但仍存在思考空间。

主题演讲

02. 数字技术与知识产权法

主持人:毛昊 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新冠疫情危机解决:专利法是助力还是障碍?

▼Axel Metzger 德国洪堡大学教授

Axel Metzger教授表示,这次交流不仅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讨论,也是全球新冠疫情下上海、欧洲两种截然不同情况的一种反思。欧洲远未达到“后疫情”阶段。新冠疫情带来了疫苗研发、药物应用、医疗设备等技术性挑战,以及药物的非歧视性接触、对全球南方的支援等社会经济性挑战都亟需知识产权制度介入。在专利系统中,高校、研究机构与基金等公共机构起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私有企业仍凭借市场化产品的研发能力遥遥领先。当前,由于新冠相关专利格局仍未明晰,来自政策性或社会性的压力激发了医药行业的自主研发。即便如此,仍需监管干预措施,如考虑在国家层面的强制许可制度、聚焦于专利信息披露与公开获取等问题的公共资金等手段。他总结:专利对药物与设备研发起了重要的激励作用,但专利也可能会阻碍获取与应用技术的自由度,这两者在新冠疫情期间尤其显现。新冠疫情是对自主研发和专利强制许可的一次应力试验,管理者应该在疫情与后疫情时期进行制度性的区分。

人工智能与著作权

▼李明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李明德教授梳理了作者与作品、独创性、权利与义务的历史发展及概念演变,认为作品必须是来源于作者而非机器或动物的创作,作者与独创性是关键。以体育赛事转播画面为例,他认为近期的相关重要判决在这方面的结论有待商榷。他强调,著作权法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机器、动物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机器或动物产生的结果看起来像是“作品”,那也不应是版权法或作者权利法下的作品;如果机器或动物看起来像有“创造力”,那也不是著作权法中所说的独创性。最终是人使得机器从事相关行为。他总结指出,“人工智能作品”、“人工智能发明”都属于伪命题。

数据保护与获取

▼Matthias Leistner 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教授

Matthias Leistner教授认为数据访问具有重要性。而在数据保护方面,首先从著作权、数据库特殊权利、专利权等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角度进行分析。在著作权层面,以汇编作品为例,认为著作权保护方式在合理使用等方面给数据保护带来限制,欧洲对数据库的特殊保护范围甚至比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更广,但也存在一定门槛。专利角度看,人工智能相关专利有可能受到保护。其次,他对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规则制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著作权方面,需设立对文本和数据挖掘的免责条款,如合理使用新规则或对已有数据挖掘免责条款修改;专利权方面,需提升创造性要求和可行的披露要求;此外,可将商业秘密作为灵活性更高的的新保护方法;此外,还应发展对数据授权的合同、数据池、分享平台等非立法性规则与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