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不作为,业主可否解除物业合同?法院判了

2020-11-02 20:36:24 作者: 物业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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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昌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涉案小区业主不满该小区物业的物业服务,请求法院解除业主委员会与该物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最后法院判决,解除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该物业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并判令该物业限期退出涉案小区。

据了解,这是近年来青云谱辖区内首例判令解除物业与业主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的案件。2019年3月6日,该物业(乙方)与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任乙方对(物业项目)实施物业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小区目前既有缺陷及服务达不到标准之处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6个月内整改到位,否则可由业主委会表决后终止合同;合同期内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物业服务规范及本小区公示的标准提供物业服务,否则业主委会可按章解除合同,物业公司不得要求经济补偿;交房时主要遗留问题小区单元门禁(存在无法使用缺陷)可视系统物业公司有义务联系开发商解决,达到原有验收标准及满足业主的使用要求,解决过程业主委会提供帮助。

合同附件对物业服务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综合服务、公共区域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公共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等方面。在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由该物业对涉案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期间,业主和该物业之间时常发生纠纷并多次报警处理。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日起6个月内,该物业没有将小区既有问题整改到位;另外其提供的某些物业服务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2019年12月15日,涉案小区召开2019年度业主大会,在社区干部监督下,业主对“撤销执行业委会2019.03.06与该物业所签《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事项进行表决,并投票通过。

之后涉案小区业委会向该物业发出《联系函》,通知正式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物业表示对于联系函的全部内容不予接受,不承认有违反合同内容的行为,要求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立即停止违法侵权行为。因双方对此未能达成一致,该物业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联系函》内容无效,双方继续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对此也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物业退出涉案小区,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相关资料。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依法解聘。在小区业主大会形成“撤销执行业委会2019.03.06与该物业所签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决议,并以书面方式进行告知该物业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该物业应当依法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相关设施及物业服务相关资料。至于该物业提出的业主尚未结清物业服务费问题,并不足以成为其对抗业主大会决议的抗辩事由,对于该物业退场之前的物业服务费问题应按法律规定履行,亦可另案诉讼解决。故法院判决:驳回该物业的全部诉讼请求;解除业主委员会与家园物业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物业限期退出小区,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相关资料。判决后,该物业向南昌中院提起上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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