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化名)拖欠工人工资金额高达五十四万余元,拒不支付且一走了之。松滋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543500元。
案情回顾:被告人王某某系某装饰工程(深圳)有限公司松滋分公司主要负责人,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该公司期间先后承接了湖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的几处房屋装修工程、某酒店装修工程及松滋市新江口镇多个小区多户业主的房屋装修工程,后安排公司雇请的郭某某、邓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18个各类施工班组进行施工。工程陆续完工后,王某某收到了装修工程款,但其未按照劳动法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上述施工班组的工人工资。部分工人讨要工资后,王某某出具了欠条。2016年11月,王某某因经营管理不善,公司无力足额支付各施工班组的工人工资,王某某将其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变卖后逃离了松滋,后失去联系。
2017年1月9日,因被告人王某某一直拖欠劳动报酬,被害人张某某、向某、郭某某等人向松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松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月10日向某装饰工程(深圳)有限公司松滋分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交由该公司行政文员签收,并在该公司大门处进行了公示,责令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因被告人王某某一直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2017年1月18日,松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移送至松滋市公安局,松滋市公安局于同年10月19日对王某某上网追逃,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8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石碣分局抓获归案,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同年1月15日被松滋市公安局押解至公安县看守所羁押。
同时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共拖欠郭某某、邓某某、杨某某等18个施工班组的劳动报酬共计543500元。
法院判决:松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周姚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