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商品房变相超过备案价销售?法院告诉你超过部分无效

2020-11-06 17:16:06 作者: 江苏无锡:商

张女士夫妇交了8万元居间费后,开开心心签了购房协议成为了新业主,仔细一看发现成交价还是商品房备案价,张女士夫妇很委屈,不是说好额外多交8万元居间费可以享受15万的优惠吗?这优惠没有捞到还白白多交了8万元。

近日,江苏无锡中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销售方以居间费的名义变相超过商品房备案价进行销售的案件。法院认定,这所谓的《居间合同》是以居间之名行规避商品房备案制度之实,违反了国家关于经济社会管理秩序之维护,违反了国家宏观政策,违反公序良俗,扰乱了商品房市场秩序,应为无效。最终判令居间方返还业主8万元“居间费”。

2017年6月27日,张女士夫妇与某开发商在售楼处签署《商品房认购协议》,该认购协议上注明经过相应折扣及总价减15万优惠后,房屋总价为1654720元。次日,又在同一售楼处与该开发商合作的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署《居间合同》,载明居间费用8万元。双方口头约定缴纳该8万元居间费后可以享受此前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上注明的15万元优惠,张女士夫妇遂缴纳了该8万元居间费。

2018年5月21日,张女士夫妇与该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载明涉案房屋总价1654720元,单价为13424.63元/平方米。张女士夫妇与其他业主交流后发现,各个业主缴纳的所谓“居间费”金额各不相同,遂生疑虑。张女士夫妇到无锡房地产信息公众发布平台查询发现案涉房屋公示单价就是其实际成交价格,《商品房认购协议》中注明的总价减15万,实际上是在备案价的基础上加价后再予以的扣减,所谓的15万优惠并不存在。

法官提醒

开发商和房屋经纪公司作为商品房开发和销售领域的专业公司应当明知国家政府部门规章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商品房销售备案制度涉及市场秩序和国家宏观政策,合同违反该类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规章,应当认定无效。

供稿单位:无锡中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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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