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职工同意调岗降薪 一公司被判补偿18万

2020-11-10 15:59:24 作者: 未经职工同意

【未经职工同意调岗降薪 一公司被判补偿18万】11月10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在一起调岗降薪案中,某生物公司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给职工调岗降薪,被法院判决支付经济补偿金十八万余元。 吕某于1997年3月到某生物公司工作,该公司于2018年进行人事调整,在未与吕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调岗降薪,且拖欠吕某工资。吕某在2018年4月17日向公司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但公司一直未予支付。 济南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吕某自1997年3月入职某生物公司,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因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调岗降薪的合理合法性,故应补发吕某工资。吕某以公司无依据降低工资而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主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予支持。故判决某生物公司支付吕某欠发工资五千余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十八万余元。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予以维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济南高新区法院综合审判团队员额法官郭瑞栋说,用人单位应严格依法依章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如无合理合法依据调岗降薪,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无依据降低工资而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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