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议|高空抛物3次领刑3年,判得重吗?

2020-11-14 20:35:11 作者: 漫·议|高空

无锡市一男子蒋某为发泄不良情绪,10天时间内先后3次将水桶、杠铃、花盆从18楼扔下,造成两辆车损毁,引发小区居民心理恐慌。近日,无锡市梁溪区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成为一个危害公共安全的城市顽疾。过去,高空抛物被视为失德行为,予以道德谴责,由此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大多以民事赔偿了结。由于打击不力,导致高空抛物屡禁不止。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于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等情节严重情形,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即将实施的《民法典》进一步规定了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新增了“建筑物使用人在赔偿后可追偿”的条款,并明确了物管机构需履行防范义务。

从目前的查处情况来看,高空抛物者不少是为了发泄心中不满,企望通过抛重物将压力、负能量全部抛出,从而获得内心暂时的平静。但发泄情绪应以不危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为前提,发泄的方式也有多种,如健身、与朋友聊天,或寻求心理医生的帮助,切勿为了贪一时之爽,高空抛物酿成大祸,引来牢狱之灾。

孟亚生/文 勾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