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海涛提醒,不少人对专项附加扣除还存在着误区,比较容易误填的有:
子女教育指的是满3周岁至博士阶段,是否上幼园并不影响填报,受教育地包括中国境内和境外;
夫妻双方非婚前分别购买的住房,只能选择一方扣除住房贷款利息;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且不能同时扣除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只能选择一处扣缴义务人扣除。
还有一项新规定也与纳税人有关。1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下文简称《公告》)。《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发薪单位)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余海涛解释,这项新规定主要作用是简化纳税人和发薪单位的申报程序,但不会减税。
根据公告,新规定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一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二是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等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
这两类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余海涛说,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纳税人,就适用新规定,即在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在原来的预扣预缴方式下,有些纳税人虽然全年收入低于6万元,也就是不到个税起征点,但因为各月收入波动较大等原因,在某一个或几个月份被预扣预缴了税款,只能到第二年汇算清缴的时候再申请退税,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余海涛说,新规定减轻了这类纳税人的报税负担,同时也简化了发薪单位的申报工作,在纳税人年度累计收入达到6万元之前,单位只需申报,无需预扣预缴。
但需要注意:如果纳税人在2021年换了工作,或者发薪单位预计纳税人2021年度工资薪金收入将超过6万元,则都要从明年1月起按照原来的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