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17岁高中女生疑似在警察的注视下自杀溺亡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悉,事件发生在4日,地点为安徽省望江县卧冰桥附近。根据警情通报,当天13时许,警方接到了女子欲投河自尽的警情。出警后,在民警安抚劝导过程中,女子突然扑入深水区。处警民警展开施救,后将该女子打捞上岸,经抢救无效死亡。涉事民警、辅警已被停职调查。
女孩父亲发声
事情发生后,迅速在网上引发讨论。有网友质疑警方的施救动作,也有人表示,不会游泳的警察贸然下水会造成更严重后果。6日晚,记者采访到了溺亡女孩的父亲周贤节。
据悉,为了陪在县城上高中的女儿读书,周贤节一家在县城租了房子。事发前一天晚上,本来该在学校上晚自习的小周提前回到了家里,周贤节没有多想,以为是她的胃病又犯了,便让她在卧室休息。
周贤节说:“事发前一天晚上,本来是晚上上晚自习,小孩回来了。我说‘你现在怎么回来了,身体又不舒服?’她也没绷着,就是很平常的样子说了声‘嗯’。她原来一直是胃不大舒服。我说你回来自己躺下。”
在卧室休息了没多久,小周便起来了,拿手机查了查最近一次考试的成绩,虽然有所退步,但父女俩还是满意的。
“拿我的手机查了一下她的成绩,还可以。她跟我讲‘成绩我是不担心的’。我说你学习也好,就是这样夸她,她说‘我成绩是好’。我对她成绩要求不是太严格,就是希望她做人正直。”
周贤节说,小周出事后的这几天,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上门了解情况,并给他们夫妇俩做了心理辅导。“政府的后续(工作)做得很好。他们的专业医生在我家里给我们做心理辅导,但是对我来说已经意义不是太大。关键是小孩没有了,你说是吧?”
派出所工作人员:施救已拼尽全力
在网络上,有人质疑警方的施救动作,认为警察失职渎职,必须受到处理。但也有人认为,警察的命也是命,如果警察不会游泳,贸然施救会造成更严重后果。
这一事件也引发公安专业人士的讨论。浙江金华市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上表示,警察是人不是神,也有职业的局限,不可能承载无限的职能。但金华市公安局也表示,综合部门在下达处置处警的指令时,应进一步考虑现场状况,让120、消防应急救援、谈判专家或心理咨询师(医生)同步联动处置。
处理这次警情的是安徽望江县雷阳派出所,派出所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们的施救已经拼尽全力。现场水有四五米深,岸边非常陡峭。处警的工作人员都不会游泳,但都脱了衣服准备营救。
雷阳派出所工作人员:“那边水特别深,有四五米深,而且是个特别陡的闸口,往前走一步就是一个水泥斜坡平台。你站在平台上水到脚踝,往前走一步就是深渊,四五米深。从视频也能看到,(我们)手牵手想去救,最后也有特警队员到场,不会水也下去了。我们也尽力了,真的尽力了。”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发起合伙人赵三平表示,确实不能强求不会游泳的警员下水救人。
赵三平: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要求警察必须会游泳,而且必须水性好。在这件事情上,如果说警察有问题,我认为他们的问题在于,接警时应当及时联系消防或者其他救援部门协同,而不应该只是自己待在那里。
依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表示,没有法律规定要求警察要学会游泳,但是雷阳派出所在处警时,本可以做得更好。
付建:警察是否追责,要看在当时情况下有没有做出及时有效、合情合理的救援措施。从警察救援的方式来看,明知是一个投河的警情,却没有携带其他的救援器具。是基础的救援设施不够完善,还是警察存在玩忽职守?
法律规定了警察的救助义务,对女孩劝导也是一种救助,我们不能苛责民警必须把人从死亡的边缘拉回来。但是,警察在接警后到现场处置的时候,至少应不同于一般的民众,携带相关能够救援的设备器具,而不是两手空空,手拉手下水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