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以为,潘卫国遇前方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机动车驾驭人敞开左前车门时,采纳办法不妥,跳过路途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差错严峻,是形成事端的首要原因,并非紧迫避险行为。
综上,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判定:潘卫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补偿受害者家族合计270万余元;闫中华犯庇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关于该判定说到的“不能确定赵某海的逝世成果与潘卫国的逃逸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赵某海的儿子赵先生无法认同,他坚持以为,其父便是归于未及时得到救治逝世的。
赵先生说,家族将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抗诉,并对民事部分进行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