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揭露开庭宣判潘卫国、闫中华交通肇事罪、庇护罪一案判定成果:潘卫国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补偿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注:指受害者家族)合计270万余元;闫中华犯庇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当日下午,受害者家族赵先生告知汹涌新闻(www.thepaper.cn),家族无法承受该判定成果,将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抗诉,并对民事部分进行上诉。
庭审直播显现,宣判后,潘卫国、闫中华均表明将与其辩解人商议后再决议是否上诉。
汹涌新闻此前报导,潘卫国系赤峰市敖汉旗政法委原常务副书记,二零二零年4月4日,潘卫国酒后驾车产生事端,致4人逝世。肇过后,潘卫国的朋友、同在车上的闫中华涉嫌为其顶包。
事端后打给当地公安局长,未报警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422刑初97号刑事顺便民事判定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定书)显现,经审理查明,二零二零年4月3日晚,潘卫国与他人在敖汉旗某大酒店喝酒。次日一早,潘卫国驾驭轿车接上其同学闫中华后,沿内蒙古省道210线由南向北行进。后在行进途中产生事端,为躲避法令追查,潘卫国隐秘自己驾车产生事端的现实;为使潘卫国不受法令追查,闫中华向民警作虚伪证明,谎称是其驾驭轿车产生事端。
一审判定书还发表了事端产生后的部分细节:敖汉旗公安局交警大队20200404交通肇事案查询初始阶段状况阐明证明,事端报警时刻为当日7时29分。民警法令记录仪显现当日8时14分,潘卫国在事端现场活动自若。8时19分,潘卫国抵达当地卫生院,10时24分脱离卫生院前往敖汉旗仁爱医院。当日21时3分,民警前往病房对潘卫国进行问询,潘卫国供认其驾驭车辆产生路途交通事端。期间潘卫国未报警,未拨打120急救电话。
敖汉旗政府副区长、公安局局长腾海魁的证言显现:当日7时30分左右,潘卫国给他打电话说其撞车了。腾海魁问是否有人员伤亡,潘卫国说两个人在地上趴着,这事不怨他,是对方撞的他。腾海魁问潘卫国是否受伤,潘卫国说没受伤。腾海魁问潘卫国是否报警,潘卫国说其他人或许打电话报警了。腾海魁让潘卫国抓住抢救伤员,就挂了电话。在电话中,潘卫国还说一开始是他开的车,后来是他同学(注:指闫中华)开的车。
关于顶包一事,闫中华供述称:“由于潘卫国有公职,我就和潘卫国说我代替,你就说是我驾车产生交通事端了,潘卫国没有说话就允许了。代替潘卫国驾车这事,我和潘卫国没有商议。”
潘卫国不只隐秘自己酒后驾车的状况,还企图让另一名事端受害者杨某新作伪证。杨某新的证言显现:事端产生后,一名短发男人(注:指潘卫国)对他说:“交警找你做笔录时,你就说是那辆红车(注:指4死者驾乘车辆)越线和他车相撞的。”
一审法院:两被告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
一审判定书显现,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以为,潘卫国违法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喝酒驾驭机动车产生严峻交通事端,致4人逝世、1人重伤,并负事端的首要职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交通事端产生后,潘卫国未拨打报警电话和120救助电话,并让杨书新在办案人员问询时说赤色小型轿车跳过中心线与其车辆产生磕碰,乘坐车辆脱离现场后向公安机关隐秘其驾车产生交通事端,归于交通肇过后逃逸。闫中华明知潘卫国驾车产生严峻事端,依然为其作假证明庇护其犯罪过为,其行为已构成庇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罪名建立,应予采用。
潘卫国、闫中华及辩解人提出,两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及辩解定见。经查,潘卫国被办案民警从医院带至公安机关归案,到案后未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闫中华开始承受问询时未照实供述,经传唤到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被害人家族提出的潘卫国构成因逃逸行为致被害人赵某海未得到及时救治而逝世的问题,公诉机关未指控被告人潘卫国构成因逃逸致被害人赵某海未得到及时救助而逝世。相关依据证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让被害人赵某海乘坐派出所的车辆将其送往医院救治。被害人赵某海因伤势的原因回绝民警的要求,等候救护车送其到医院救治。潘卫国在事端产生后未拨打救助、报警电话,而是与闫中华乘坐黄羊连镇派出所的警车脱离现场去黄羊洼中心卫生院,派出所民警留在现场。上述现实,不能确定赵某海的逝世成果与潘卫国的逃逸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亦不归于行为人在交通肇过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的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