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由用户上传独占传播影视资源,百度网盘被判赔偿优酷百万元

2021-02-09 21:53:43 作者: 任由用户上传

百度公司上诉恳求

改判百度公司在50万元内补偿优酷公司的经济丢失。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为

首要,优酷公司上诉建议百度公司不只应当就危害的扩展部分与用户承当连带职责,还应当为其直接侵权行为承当法律职责,但本案中施行危害涉案著作信息网络传达权行为者系百度网盘用户,百度公司并未直接施行上述行为,亦不存在与用户分工协作施行上述侵权行为的景象,故百度公司并非上述侵权行为的直接施行者,亦不存在因其未采纳合理办法而导致其行为转化为直接侵权的景象,故对优酷公司的该上诉建议不予支撑。

其次,优酷公司上诉建议百度公司中止侵权的规划还应当包含将百度网盘(服务器)中存储的涉案视频文件予以删去,对此,要点应当判别上传、存储涉案视频文件的行为是否归于信息网络传达权操控的行为。

信息网络传达行为,是一种向大众供给著作的行为,是指将著作、扮演、录音录像制品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同享文件或许使用文件同享软件等办法将其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大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刻和地址取得著作、扮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根据百度网盘的服务形式,网盘用户享有独立的个人存储空间账户,在用户未将涉案视频文件以创立同享链接的办法供给给大众之前,用户上传、存储涉案视频文件的行为未构成信息网络传达行为,即不归于信息网络传达权所操控的行为规划。因而,对优酷公司的该上诉建议依法不予支撑。

最终,关于补偿数额的核算,在确认侵权危害补偿数额时,要长于运用根据详细根据裁夺实践丢失或侵权所得的裁量性补偿办法,引导当事人关于危害补偿问题活跃举证,进一步进步危害补偿核算的合理性。权力人供给了用以证明其实践丢失或许侵权人违法所得的部分根据,足以确认核算补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的,应当尽量挑选运用裁夺补偿办法确认危害补偿数额。

本案中,虽然两边均未提交足以证明优酷公司实践丢失或百度公司侵权获利详细数额的根据,但优酷公司提交的其与案外人签定的《影视著作授权合同》及发票、《版权分销委托书》《影视节目授权合同书》《协作协议》、涉案著作在各大视频网站渠道的播放量、百度网盘未及时删去部分涉案侵权链接导致每条链接的拜访次数等根据,仍可对补偿数额的预算和裁量供给相应的根据。

一审判定归纳考虑涉案著作的知名度、商场价值、涉案侵权行为产生时刻等各种要素,并对在案根据充沛预算后,虽以为优酷公司的实践丢失已超越法定补偿额上限,但以为优酷公司所建议的补偿数额过高,后结合百度公司在本案中应承当的职责,适用裁量性补偿在法定补偿额以上对补偿数额予以裁夺并无不当。

二审中,优酷公司建议百度公司应补偿经济丢失500万元,百度公司建议应在50万元内补偿优酷公司经济丢失,但两边均未能提交其他根据予以佐证,故优酷公司、百度公司的此部分上诉理由均无现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撑。

裁判成果

综上,优酷公司、百度公司的上诉恳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定确认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保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原题为:《任由用户上传独占传达优酷影视资源,百度网盘被判赔百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