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的小向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父亲向某云将自己的户籍挂号名字由“向某某”改为“郑某某”。
近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名字权纠纷案,判定被告向某云于判定收效后七日内合作原告小向将名字变更为郑某某。
被告向某云与郑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于2008年3月生育一子,取名向某某。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向某云与郑某在2011年十月协议离婚,约好儿子小向由郑某监护抚育。
郑某在向某云不知晓的情况下,将小向的名字变更为母姓。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向某云得知小向的名字已由“向某某”改为“郑某某”,遂将小向的名字改回“向某某”。
可是,在2014年9月至二零二零年7月间,原告小向一向运用“郑某某”的名字参加多种校外训练,并参加数学、征文、美术、掌管、拉丁舞等方面的国内、国际竞赛,获奖30余次。
诉讼前,原告小向被多个安排其参赛的训练组织书面奉告,因为其名字由“郑某某”变更为“向某某”,或许导致其以往的奖项和成果无法被辨认,不能持续参加相关更高层次的竞赛,不能持续参加教育宣传片的拍照和出书等。名字的更改对小向的学习及生长产生了极大阻止,也给其心思形成巨大困扰。
二零二零年8月,在屡次与父亲向某云交流无果后,小向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庭审中,原告小向自己充沛表达了自己要求运用“郑某某”这一名字的激烈希望。在庭后的心思引导过程中,小向也再次表达了对“郑某某”这一名字的认可和喜欢。
法院审理以为,原告小向从小学到中学,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日子和学习都是运用“郑某某”这一名字,小向这7年间在学业和艺术修养等各方面均有所成,该名字既已为亲朋、教师、同学所熟知,现已成为其品格标志,已成为其安稳的日子、学习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持续运用该名字,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和生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定。
承办法官表明,公民依法享有名字权,名字权既包含命名权,也包含更名权。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的命名都是由其爸爸妈妈决议。
该案中,小向年满12周岁,归于约束行为能力人,但按其当时的年纪和智力水平,以及在整个诉讼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逻辑思维和言语表达能力判别,现已可以了解名字的文字含义及社会含义。
未成年人名字的更改既要尊重监护人的志愿,更要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日子和生长的视点进行考虑。
【修改:王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