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女辅警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关系敲诈获刑”的消息在社交平台引发热议。消息源自江苏灌南法院的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涉事辅警许某因“同时或者不间断地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先后敲诈9人共计人民币372.6万元”一审被判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500万元。随后,一审法院以本案“一审判决书未生效……不应在互联网公布”为由撤回判决书,而涉案公职人员所在的灌云县官方虽对相关公职人员的问责处分情况做了回应,却依然语焉不详。
一份本不该公布的判决书,一组本该公示的问责名单,这桩已经引发网友浓厚兴趣的辅警敲诈案,想退出热搜怕是没那么容易。即便暂时搁置对仍处在二审阶段个案的是非判断,借由个案暴露出的地方信息公开实践的纰漏与瑕疵,也值得详加梳理。
首先,本案一审法院所引撤回判决书的理由有据可循。根据最高法关于裁判文书上网的相关规定,裁判文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应在互联网公布,对此予以约束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但有必要深究的是,这份本不该上网的未生效司法文书是如何公之于众的?按照上述规定的具体指引,案件承办法官作为裁判文书上网的第一责任人,本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按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法院专门机构予以公布。
原本层层有审核、有明确脱密技术处理的裁判文书,却在二审上诉期间就冒失地进行了公开,这对于并未被最终认定有罪的被告人而言,其诉讼权利并未得到有效的尊重。而对于这份本不该此时公布的司法文书,其在已算不得及时的撤回后是否应当进行程序复盘,查找不当公布的责任源头?2018年5月,最高法曾发文要求筛查上网文书的相关问题,对低级错误要严肃问责,裁判文书的错别字是低级错误,本不该上网的文书逃过多重程序泄露,是否也属于该问责的范畴?
一边是问责待定,另一边是处分模糊。在网友对个案所涉多名公职人员“被害人”已经产生兴趣的情况下,新华社对此刊发评论追问,“事发后这些公职人员是否受到查处?面对公众质疑,当地相关部门决不能删帖了之,公开解答才是正理”。而谁能想到,涉事地方“问一句还真的就答一句”,让不少人哭笑不得:在网友与央媒的不断追问下,本案所涉灌云县有关部门给出了“已处分”的回应,但具体处分情况以及涉案公职人员的现供职详情,依然语焉不详。而一审法院所在地官方短视频账号“灌南融媒”更是在转发此通报时一度加评,“那么大一张白纸,你干吗总盯着几个黑点看”,个中语气颇为怪异。
必须要明确,无论是作为事发地的普通民众,还是在公共事件的舆论场景下,以及央媒的发声追问,对多位公职人员涉辅警敲诈案的了解需求,都属于公众知情权的范畴,获知详情本不应当如此困难重重。即便是出于保护“被害人”隐私的考虑,对涉事公职人员处分情况的详细公示,也可以参照法院公开裁判文书的模式,做必要的脱密处理。一味躲闪、只知删帖,问一句就真的只答一句,有关地方的态度恐难称坦诚。
信息公开是个技术活儿,裁判文书上网是基于信息公开、司法公开的原则进行的制度化努力,而政府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以及奖惩详情予以核查公示,更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必须,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的细节、程序以及节奏都需要在个案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摸索。辅警敲诈案意外引爆对多层次信息公开实践的查缺补漏,为社会治理提供了复盘、解剖和反思的难得机会,切勿错失。
女辅警和多名公职人员发生关系后敲诈 获刑13年
1994年出生的许某曾是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的一名女辅警。近日一份网传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许某被检察院指控于2014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期间,同时或不间断地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以自己家人找被害人闹事、买某、怀孕、分手补 偿等为由,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敲诈 9 人共计人民币 372.6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