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同意了该提议,与中介签订了居间服务及佣金协议。而后林女士那边认为有人要以363万价格购房,所以立即同意以同样的价格购买,黄先生现场和中介签订第二份写明了20万人民币佣金的协议。
原业主黄先生与中介签订的20万居间服务合同
与当时不知情的林女士不同,原业主黄先生在卖房后,一是认为自己的房子本身就能卖到360万以上,二是认为20万服务费过高,协议不太合理,在房子完成过户后,并未按照协议向中介支付20万服务费。中介为追讨费用,将黄先生告上法庭,一审结果,黄先生败诉。
败诉后,黄先生方提起上诉,代理律师建议联系买家林女士,希望她作证,提供相关合同材料, 共同证明中介操作存在不合理行为。
中介公司回应:
和原业主居间合同纠纷一审已胜诉
中介操作符合法律和行业要求
一套房子,现在引起三方争议,买家、卖家、中介均认为权益受损。3月18日,南都记者就此事采访中介门店所属公司,中介公司回应表示,此次交易公司按照二手房交易规范进行涉案房产的交易,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为准则。
针对与原业主黄先生的居间合同纠纷,中介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依法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立案起诉,罗湖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卖方应向该公司支付佣金及违约金,目前该案处于二审审理阶段,其相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会给予公平公正判决。
而对于买家林女士反馈的情况,中介公司表明林女士所了解情况均是买家黄先生和其律师告知,与实际事实不符。
在中介公司提供的罗湖法院一审判决书中,中介公司认为公司积极履行义务,于2020年5月与买家林女士签订了《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和居间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及其他必要性文件,约定以363万元价格出售涉案房产。
原业主黄先生方辩护称,双方约定佣金的计算方式为黄先生提出挂盘价格360万,实际销售价格超出挂盘价格的部分作为佣金,后中介告知挂盘价格异常高,影响销售,黄先生调整挂盘价格为343万,林女士随后以363万购得该房产。黄先生在与林女士交流中,得知中介最早给林女士的报价为375万,遂认为自己当初挂盘价格并不异常高。
三方协议中,未约定具体佣金金额
一审中,法院确认中介公司为黄先生提供了居间服务,居间合同有效,黄先生理应支付佣金。判决书中同时写明,三方约定了居间服务的内容,未约定具体的佣金金额。而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两份居间合同,中介与买卖双方分别签订了金额不同的居间服务费。
律师解析争议焦点:
中介对买家未尽重要事实报告义务
建议林女士依法追回20万“差价”
此次事件中,既有买家与中介的争议,又有卖家与中介的争议,买家、卖家与中介的权益如何厘清?南都记者采访了华商律师事务所周争锋律师。
周律师表示,原业主黄先生与中介的居间合同是有效力的,他认同一审判决的结果,黄先生应支付合同规定的佣金。
成交前,中介(左)与原业主黄先生(右)聊天记录显示,黄先生在另一中介报价也为343万
“买家林女士的情况则不一样,建议她依法追回自己的损失。”周律师表明,根据目前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资料,中介对林女士存在疑似欺诈行为。
周律师表示,中介与林女士签订的是一个点的居间服务费,而原业主黄先生签订的是写明20万金额的居间服务费,且从记录和判决书中可以看出,黄先生的底价是343万,林女士最终出价363万,并已支付佣金,那么这20万确实是“差价”。在买卖正式双方签约时,若中介公司和买家披露了业主和中介签订的协议,由业主承担相应部分的佣金,该部分佣金体现在合同价里面,买家没有意见,没有任何问题,若中介隐瞒了该情况,则要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