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林莉在诉讼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取婚调中介费的依据或合同根据。阿程与吴离的信息记录中,吴离明确阿程未依约支付协议约定的服务报酬。
法院: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10万元及利息
海口市美兰法院认为,原告阿程寻求被告林莉提供帮助,林莉在了解情况后介绍上海某公司给阿程,阿程依上海某公司要求向林莉支付25万元,其行为属于基于特定目的、有意识的行为,林莉与阿程之间不存在服务或中介服务的合同关系。林莉在收款后,依据阿程与上海某公司的《“规劝第三者”咨询协议》约定,向第三人吴离支付了15万元,吴离作为上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收款行为为职务行为,应视为上海某公司已收到服务报酬15万元,第三人个人账户收取的15万元具有法律原因。
原告阿程在诉讼中主张该款为上海某公司的给付的服务赔偿款,与和解协议的约定不符,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林莉认为其收取的25万元,其中的10万元属于其应得的婚调中介费,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阿程向林莉转账25万元的事实客观存在,林莉未就其与阿程之间就存有收取其中10万元款项的法定理由及约定理由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其继续保有该笔款项缺乏依据,应予以返还。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林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阿程返还不当得利款100000元及利息,并驳回原告阿程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