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定金”与“订金”是生活中常见的两个名词,很多人分不清楚。虽一字之差,它们之间的法律含义却截然不同。那么这两个词汇有何区别,又分别适用哪些场景?3月24日,大河网记者联系到郑州中院的吕法官来给大家解答。
案例:“订金”变“定金”被套路的蔡花美能胜诉吗?
蔡花美在商场逛时,路过自己很喜欢的一个品牌的化妆品店,店内挂了一幅他们即将上市的一款新品补水液的宣传海报,海报称这款新品补水液不仅有补水的效果,同时还有很好的美白效果,单瓶预售价600元。
蔡花美看到海报心就已经不属于自己了。在咨询导购后得知,这款新品预购的人很多,如果现在不预约,第一批到货大概率买不到。于是蔡花美也打算购买一瓶先试试,并做了预购登记,缴纳了200元的“订金”,导购给打了一个“定金”收据,并在收款人处签了自己名字,加盖了店面印章。
按约定一周后蔡花美来到该化妆品店选购预约的新品,使用后觉得没有想象中的效果那么好,就决定先不买了,结果导购却说:“蔡女士!您已经交定金了,不买的话定金退不了!”蔡花美拿出收据仔细一看,发现该收据是制式的,“定金”和“订金”需要勾选,而自己手里拿的和导购存根上边都没有勾选。
蔡花美心头一喜,“哪有写是定金呀!我们当时说的是言字旁的‘订’吧?你赶紧给我退了。”导购说,“我们约定的是宝盖头‘定’不是言字旁的!”两人争执不下,多番争论后蔡花美没有纠缠,没有拿到“订金”就离开该店,在离开时甩了一句“我会投诉你们的”。(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订金”不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
在“定金”和“订金”约定不明确时所缴纳款项该做何定性?导购和蔡花美谁的说法具有法律依据?吕法官就“定金”和“订金”进行解释,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解答这两个问题。
一、定金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定金的履行规则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在给付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其已交付定金是不予返还的;如是因为收受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应双倍返还已收定金。(定金罚则的实现并不代表超出定金损失的责任就不予承担了,如果定金不足以偿付守约方的损失,守约方是可以主张超出定金部分损害赔偿的。)
定金成立必须满足以下要件:(1)最高限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出部分一般视为预付款);(2)定金约定的方式必须是书面形式(这是法定形式,如果只是口头约定则无效);(3)定金是实践合同,以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如果没有交付,则视为没有约定定金);(4)定金约定必须明确(如果约定不明确则视为没有约定)。
从对“定金”的解析可以看出,本案例中蔡花美与化妆品店签订的所谓“定金”合同是不成立的。在化妆品店开具的收据中“定金”与“订金”是选择项,而在其双方签订时并未明确勾选,即“定金”约定不明确,可视为没有约定,所以蔡花美已交付的200元不应适用定金罚则,可主张退回。
假设,在化妆品店导购开收据时已勾选“定金”,则应适用定金罚则,但注意一点,本案例中的合同标的为600元,而蔡花美给化妆品店实际支付了200元,按照定金最高限额的规定,其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即本案定金为120元,在明确约定定金的情况下蔡花美是可以要回80元的。
二、订金
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一般情况视为交付的预付款,不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不管是哪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给付订金一方都可以主张全额返还。(注意:这里不要误解,订金可以全额主张,不代表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给付订金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以要求承担损害赔偿;反之,支付订金一方不但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订金,同时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违约损失。)
哪些情况下用“定金”,哪些用“订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