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首例!男子因这行为被判刑!

2021-03-28 21:54:38 作者: 海宁首例!男

把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卖给别人

就能轻松赚钱

是不是感觉找到了发家致富的新途径?

醒醒吧!

你可能已经涉嫌犯罪!

案情回顾

去年11月的一天,江苏个体工商户傅某接到一个陌生电话,

对方询问他是否要做兼职,出售银行卡就可以拿到好处费。

对方明确告诉傅某,

买银行卡是要用于网络赌博走账,防止资金量过大被封

。明知银行卡会被用于非法活动,傅某仍表示愿意出售自己的银行卡。

在约定好售价后,

傅某按要求办好了银行卡,连卡带U盾当面交给了对方

,对方付给了傅某3000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同年12月中旬,

海宁警方在办理一起诈骗案时,发现江苏籍的傅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几天后,傅某被海宁警方抓获归案。

▲傅某被海宁警方抓获

经警方讯问,傅某表示,

他知道银行卡会被用于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但以为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没多大事,不需要承担风险

,于是抱着侥幸心理卖了自己的银行卡,万万没想到,成了不法分子的帮凶。

法院认为

近日,海宁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出售银行卡案件。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傅某为牟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庭审现场

傅某曾经因为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不过,归案后,

傅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从宽处罚。

庭审现场

综合以上,海宁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判处傅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

元,其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缴。

法条链接

法官介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立的罪名

,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不仅本案中提到的行为,

凡是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服务、买卖身份证、手机卡等行为均涉嫌违法犯罪。

法官说法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标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为蝇头小利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不仅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帮助,给被害人带来巨额损失,自己也可能陷入犯罪的深渊。

日常生活中,大家要注意个人信息保护,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提高警惕,

绝不把银行卡、电话卡等

出借

、出售给他人,不做犯罪分子的“帮凶”。

这事千万不能做!

如果你出售的银行卡或手机卡

被不法分子用于

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

你将被以涉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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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