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2个“黑老大”被判重刑,最长判了25年!

2021-04-06 09:22:40 作者: 澄海2个“黑

汕头中院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

3

被告人姚为波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

基本案情

上世纪90年代末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姚为波组织、领导他人在澄海区凤翔街道坝头片区一带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姚为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实施妨害公务、殴打执勤民警,滋事村干部,殴打村民等犯罪行为,并操纵农村基层换届选举,把持农村基层政权,长期盗采海砂,非法强占鱼塘、土地,横行乡里,称霸一方,造成国家、集体利益重大损失,对澄海区凤翔街道南港村及汕头市东海岸附近的部分道路及其他基建工程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根据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澄海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罪名依法判处姚为波、姚雄波、姚岳波、王汉专、王建忠、姚汉冲、姚沛扬、王永江等2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到二十年不等的刑罚,并对2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罚金。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姚为波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窝藏罪等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得假释。

一审宣判后,姚为波等人提出上诉,汕头中院对首要分子姚为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窝藏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得假释。

典型意义

作为广东省重点督办案件之一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汕头市第一宗涉黑案件,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姚为波为首,以实施“软暴力”为主,“硬暴力”为辅,多次强迫交易、非法采矿、把持基层政权,侵占国家、集体利益、垄断建设工程项目。

针对审理案件中发现的行业监管问题,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纠正建筑行业的不正之风,澄海法院发出了“关于规范整治建筑公司非法挂靠、建筑工程分包”的司法建议,相关行业部门高度重视,组织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排查,多次召开联合行业会议,签订责任书,促进建筑企业形成自觉抵制挂靠,依法施工的风气;建立相应的惩处和规范机制,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堵塞行业管理漏洞,推动全区纳入管理的13家建筑施工企业完成自查整改,全面拆除14家违法混凝土搅拌站。本案的审理促进了当地建筑工程行业、建材供应市场恢复有序竞争秩序,清除了黑恶毒瘤,有力打击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铲除黑恶势力的生存土壤,回应了群众的呼声,推进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序进行。澄海法院发出的该司法建议获得了“2019年度全省法院扫黑除恶十佳司法建议”表彰,实现“办理一案,整治一个行业,净化一片领域”的司法效果。

4

被告人曾怡明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

基本案情

自本世纪初开始,被告人曾怡明组织、领导他人在澄海区上华镇渡头村一带称霸,非法敛财,笼络、招纳村干部、家族宗亲人员及社会人员,利用、操控渡头村村委会、老人协会,逐步形成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被告人曾怡明的组织领导下,在澄海区上华镇渡头村及周边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强迫交易、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曾怡明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操纵农村基层换届选举,通过渗透、把持农村基层政权,为该组织长期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欺压百姓、把持渡头村村政工程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非法保护。

裁判结果

根据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澄海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曾怡明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得假释,其余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部分罪犯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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