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汉农田里吸烟致火灾 被拘!

2021-04-07 11:20:35 作者: 七旬老汉农田

胶东在线4月7日讯(通讯员 巴美东) 2021年3月13日13时许,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大季家派出所接到报警称:烟台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办事处某处山上农田内发生火灾。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协同消防队、防火救灾队员及时将火势扑灭。

经查明,当日13时许,金某和其妻子在田里干农活。休息时金某点了一根烟解乏,随后将未熄灭的烟蒂扔至荒草丛内。三四分钟后,金某察觉到背后老是有浓烟飘来。金某转身一看,发现荒草已经着火了,其和妻子慌忙用耙子去扑火。一位经过的路人也前来帮忙,但火势太大根本无法扑灭,而金某和妻子的手机都被烧毁了无法报警,金某这才反应过来借用路人的手机报了警,民警及消防队到达之后才将火势扑灭。经勘查,过火面积为9.167亩,烧毁杏树11棵,板栗树苗53棵,造成财产损失2000余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金某因过失引起火灾被开发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项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警方提醒:

春季是火灾多发期,特别是春耕时节,烧荒、烧秸秆、烧垃圾、野外用火等,均可能引发火灾。清明将至,祭祀扫墓、春耕生产以及郊外踏青活动增加,火灾风险加大,在此提醒公众注意防火安全。(实习编辑 邢吕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