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交虚假病假条被公司解雇,法院判了:赔偿39万,为什么?

2021-04-09 08:37:56 作者: 员工交虚假病

现经查明公司有工会,但公司不能证明其就解除事宜已通知工会,因此,法院认为公司与王莫愁解除劳动关系存在程序违法。关于工作年限,公司认可9年10个月的工作年限,法院不持异议。综上,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莫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90000元。

公司不服,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上诉。王莫愁在公司工作期间提交了虚假的病假条,多次以外勤为由外出,但经核实后王莫愁并没有进行外勤工作。

本院二审期间,公司提交一份录音光盘,以证明工会主席王兰全程参与了公司解除王莫愁劳动关系。王莫愁对该录音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主张该份录音内容只是说明朱小楠通过监控监视王莫愁,王莫愁发现后找王兰交谈该事。经核实,本院对公司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判决:公司本来完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程序不当,属违法解除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就单方面解除王莫愁劳动关系一事事先通知工会,并征得工会同意。

工会是一个组织,而工会主席是该组织的负责人,二者不能等同。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公司先是陈述公司没有工会,后又主张公司有工会,并且主张在与王莫愁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的工会主席在场并作出解除决定。工会的职责在于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而非参与抑或主导解除劳动合同。双重职务的王兰虽然参与解除王莫愁的过程中,但并非代表工会参与其中,另也未履行对公司单方面解除王莫愁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义务。公司提交的微信记录不能视为公司就单方面解除王莫愁一事向工会征求意见。

应当指出,王莫愁确实存在出具虚假病假条的情况,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完全可以据此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在工会存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由于公司并未就单方面解除王莫愁一事事先通知工会,并征得工会同意,因此公司的解除行为存在程序违法。综合上述情况,一审法院判令公司支付王莫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9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突出重点,案情有精简,当事人系化名)

法条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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