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8日,黄某斌的弟弟与被害人林某的弟弟签订民事赔偿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丧葬费、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7万元。同月19日,林某的母亲林某妹申请撤回对黄某斌的附带民事诉讼。
2020年9月8日,汕尾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黄某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某斌的违法所得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黄某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据二审刑事裁定书,黄某斌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黄某斌与被害人是素不相识的陌生人,没有矛盾和纠纷,没有杀人的故意和动机,黄某斌买酒但并没有强迫被害人喝酒的加害行为,被害人是喝酒后突发疾病死亡,是过失犯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毁坏尸体罪。证人证言是虚假的,黄某斌的供述是在逼供、诱供的情况下作出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黄某斌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深刻。家属已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7万元,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在供述中,黄某斌辩称,“我看他没有反应不省人事,已经喝酒喝死了,就把他载到碣石镇的霞博山,直接把他装进棺木里面,再用树叶掩盖,防止被别人发现,两三天后,我就把装有该名男子尸体的棺木拉给人家调包顶替火化了。”
广东省高院表示,对于黄某斌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意见,经查,黄某斌为获利,伙同同案人帮助他人逃避火化而寻找尸体用于换包,将弱智的被害人拉上车,然后购买白酒给被害人喝后,将被害人装入事先准备的棺木致其死亡,杀人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所称被害人是喝酒后突发疾病死亡,黄某斌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毁坏尸体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证人证言和黄某斌的供述是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取得的,且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可作为证据使用。辩护人所称证人证言是虚假的、黄某斌的供述存在逼供、诱供,经查仅有黄某斌一人的供述,别无其他证据证实。黄某斌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黄某斌的家属已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7万元,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属实,原判已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于是,广东省高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