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亮剑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相关企业制造虚假流量被判赔6562万

2021-04-10 10:39:28 作者: 深圳亮剑互联

一篇看似平淡无奇的营销类微信公众号文章轻松赢得“10万+”;一些所谓“网红”视频节目动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点赞、转发……流量为王时代,有人借助一些“自动化营销”的群控软件制造虚假流量,几大互联网公司深受其害。

2020年9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审理了一起专门针对微信平台刷流量的群控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涉案群控软件专门针对微信平台设置刷流量功能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6562万元,从源头上禁止在群控软件上设置刷虚假流量的功能,亮剑互联网刷流量黑灰产业链,维护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

群控软件分分钟刷出“10万+”

一台装有群控软件的电脑与真实手机相连,同时登录120个微信账号,在工作人员操作下搜索同一篇公众号文章,点击一下按钮, 120个微信账号同时将该文章点开;再点击“一键转发”,120个微信账号的朋友圈便先后出现了这篇文章。这意味着,仅仅几秒钟时间,该文章便获得了120个阅读量。如法炮制,一篇“10万+”爆款网文轻松诞生。

“这种利用‘群控软件’刷流量造假行为,是近年来涌现出的新型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钟小凯告诉记者,去年9月,该院审理了一宗腾讯公司诉深圳市云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酷蜗智能营销宝”群控软件、厦门程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厦门程硕群控系统”、罗博特软件(深圳)有限公司开发的“萝卜客智能营销软件专家”构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系列案。

涉案群控软件主要通过电脑控制真实手机进行批量操作,一款微信群控软件可同时群控120个微信账号在线进行操作用于点赞、评论等,由此收取企业的流量营销推广费,群控软件客户所需推广的往往是商业广告、公众号文章等。被告明知被诉行为的不正当性,还专门研发针对原告治理措施的“防封号”功能,并作为卖点大肆宣传,存在明显恶意。

依法裁量性判赔抬升违法成本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基于网络平台展开,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非常复杂,认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比较困难,确定损害赔偿时也存在较大困难。”钟小凯表示。

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涉案群控产品是否违反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成为本案关键和判断的重点。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群控系统为达到群加微信、群发消息等批量操作的营销功能,使用群控技术开发微信群控产品,用于在微信平台进行规模化批量操作,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故使用群控技术在群控系统中针对微信开发微信群控产品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

在确定赔偿金额方面,深圳中院积极探索完善新兴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采用优势证据规则,被告提出营业利润为负数,而原告提交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开财报利润率时认定后者作为计算损害赔偿的利润率。在侵权行为存在故意侵权、反复侵权、持续侵权,恶意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下,深圳中院通过实施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及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方式,以裁量性方式确定被告赔偿金额总计6562万元(含合理支出)。

诉讼禁令及时为企业止损

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营造互联网良好营商环境,深圳中院还积极探索采取更多有效措施,如规范适用行为保全措施等,着力提高司法救济的及时性、有效性。

2019年9月25日,深圳知识产权法庭依据腾讯公司申请,向武汉骏网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临时禁令,禁止该公司宣传、推广、销售通过群控系统操作在微信平台发送大量营销类垃圾信息的侠客群控智能营销系统。

“在互联网领域,侵权行为传播快、危害大。在这起案件中,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承办法官钟小凯说。

在侵权纠纷诉讼中,一般要等到判决结果出来后,败诉的被告方才被强制要求停止侵权,但是这时侵权后果可能已经比较严重。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任由侵权行为继续,原告的市场份额可能受到严重挤压,所遭受的损害难以弥补,导致出现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局面。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的诉中行为保全措施,对迅速遏制侵权行为、及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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