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有业主怒了,对物业进行起诉
为了安装充电桩,家住金水区琥珀名城的业主李鸿明(化名),在2021年春节前,对小区物业河南省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起诉。
“供电所工作人员现场勘查确定配电房负荷满足充电桩安装条件,并出具了申请用电所需《电动汽车个人自用充电桩安装承诺书》和《个人安装使用自用充电桩同意书》,按照流程,物业方在两份文件签章后即可安装用电,但物业方却以不允许地下车位安装充电桩为由坚决不配合。”李鸿明说,多次与物业交涉后,物业方让其去消防大队开具《消防责任证明》,证明如果出现安全事故,与物业方没有责任时,金水区消防大队当即打电话告知物业方,不得以行政机关不存在的证明设置障碍,可物业方依旧拖延不给办理。
“直到去年年底,物业方才给回复,说其决定引进第三方运营公司安装商业充电桩,以商业电价运营。”李鸿明很生气,“他们为了自己挣钱,不允许在个人产权车位安装充电桩,这合理吗?”
河南商报记者向其物业方琥珀名城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夏经理了解情况,他的顾虑与其他物业方一样。“琥珀名城2008年交房,到现在十几年了,小区地下停车场之前没有做自用桩的规划,担心有安全隐患。”夏经理解释,“如果允许一个业主装,以后大家想装都会去装,万一出点消防问题,无法给全部业主交代。”
物业方也想了其他办法,“我们想在小区专门找块地方,建一个地上的公共充电区域。”
关于自用桩安装,目前省内没有类似判例
李鸿明说,他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至今,还未接到受理的通知。他了解到,省内目前还没有类似判例,但外地已有对于业主和物业方针对自用桩安装的判决。
据媒体报道,江苏省梁溪法院支持了业主的诉讼请求,要求物业部门在合理期限内,在同意安装证明上盖章。在重庆市江津区的一起诉讼中,法院审理后也认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或规章也明确物业方需配合建设充电设施,业主的请求合理。
上海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刘棒律师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工信部、住建部于2016年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明确了用户、供电公司、物业等各方在充电设施建设期间的职责,“第六条规定,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物业服务合同或许没有具体约定协助业主办理充电设施的条款,但物业公司的义务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刘棒指出:“依据供电企业要求,物业公司出具允许安装充电桩的相关证明并协助安装充电设施,属于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其应当积极配合安装充电设施。”
编辑: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