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庆祥举报郑州中院原院长:被索贿500万背后的13亿债务泥潭

2021-04-15 14:02:15 作者: 隆庆祥举报郑

隆庆祥原本计划的住宅项目包括8栋18层楼房、41套联排别墅,总建筑面积约21万平方米,工程总金额3.3亿元,不过这一“隆庆吉祥邸”项目从未落地,隆庆祥便频现债务违约。隆庆祥多笔债务均在2015年开始违约,如前述银团的2.4亿元贷款,2015年6月20日后,银团便不再收到利息,隆庆祥与袁小杰的多笔民间借贷也在2015年出现违约。

一边是密集到期的债务,另一边,隆庆祥的股权调整也在推进。《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就在2014年,隆庆祥体系内经营服装产业的北京隆庆祥与河南省隆庆祥制衣有限公司先后增资,前者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增至6000万元,后者则从49万元增至2000万元,彼时,袁小杰尚担任这两家公司的法人,并且为持股80%的股东,随后在2015年完成切割。

从2013年开始,围绕隆庆祥与其拥有的两幅地块,公司与袁小杰等人进行融资,待到出现债务违约的2015年,隆庆祥与服装产业已无多少关联。隆庆祥负责人向《中国新闻周刊》直言,公司现在更像一家项目公司,资产就是两块土地。有债权人甚至称,隆庆祥为逃避债务,不再经营,已把公司资金、设备、商标等动产转移到新成立的河南省隆庆祥制衣有限公司,原来的业务全部由新成立的公司运作,现今隆庆祥公司名下仅剩下不能转移的不动产。

未竟的股权转让

随着隆庆祥的多笔债务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为一场围绕两幅地块的争夺埋下伏笔。

隆庆祥究竟欠债多少?河南省高院4月9日发布通报称,“生效判决确定隆庆祥公司累计欠款总标的额近13亿元”。对此,隆庆祥解释,所谓近13亿元的欠款总额包括两部分:一是判决债务,二是计算至今的“逾期加倍利息”和其他执行费用。

隆庆祥的债权人主要有三个:首先是与其发生民间借贷关系的窦某某,2014年6月,窦某某出借给隆庆祥1.5亿元,约定月息2%,并要求袁小杰用其持有的隆庆祥70%股权进行质押担保。其次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下称“东方公司”),其在2017年12月收购前述银团的债务。再次是被判退还给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福晟公司”)的2.34亿余元股权转让款。

前两个债权人都是隆庆祥举债的结果,福晟公司位列其中是因为一次失败的股权转让,而原本这次股权转让被河南隆庆祥寄予化解债务的厚望。

2017年1月,隆庆祥股东袁小杰、王艳艳,与福晟公司就“隆庆祥项目”,即两幅地块转让达成协议,福晟公司以10.5749亿元现金,外加项目建成后交付1.8万平方米LOFT公寓的条件收购“隆庆祥项目”。

这一次转让为承债式转让,即福晟公司承接隆庆祥所有对外负债,截至2016年年底,这一数额为8.9009亿元。也就是说,一旦转让完成,袁小杰、王艳艳不但能偿清全部债务,亦能获得1.674亿元现金,外加1.8万平方米公寓。因此,隆庆祥方面称,“如果正常履行合作协议,我方的股权转让款偿还全部债务后还绰绰有余,不可能出现后面的相关纠纷。”

虽然说当时隆庆祥对外债务近9亿元,但并非全部债务皆进入诉讼、执行程序,当时涉诉债务约6.5亿元,据隆庆祥方面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当时进入执行程序的只有前述窦某某的1.5亿元这一笔债务,郑州中院判定隆庆祥、袁小杰、王艳艳需偿还近2.1亿元。也就是说,当时只有这一笔债务需要通过向法院支付执行款的方式偿还。

2017年3月9日,福晟公司一方将近2.1亿元汇给郑州中院,这笔款项本应用于偿还窦某某债务,但是却在3个月后,当年6月7日被法院返还给福晟公司一方。为什么窦某某一方并未收下这笔“还款”?原因是其不同意福晟公司开出的前提条件,即袁小杰质押给窦某某的隆庆祥股权先予解除,本案所有查封解除。这样的前提条件在福晟公司发给法院的一份“付款说明函”中列明。

从当年4月19日的一份执行笔录中可以看到,窦某某一方反对偿还债务附带任何条件,甚至称,“就算债务履行完毕,我方不解除质权质押,最多也就是我方对合同在股权质押方面有争议,是要进行诉讼来确定。”

河南隆庆祥一方则质疑福晟公司写明“前提条件”的“付款说明函”是在汇款后才向法院递交的,只是将日期倒签至汇款的同一天——2017年3月9日,其给出的依据是3月9日告知法院已付清执行款时并未被告知“付款说明函”的存在,而在汇款后不应新增任何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