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银行方面辩称,中国人民银行、浦发银行瑞安支行的总行均已发文要求将银行卡的磁条卡升级到芯片卡,而涉案银行卡未及时升级。但法院认为,因该规定并非强制性要求,故不能因此免除银行方面对银行卡的安全保障义务。依照合同法在违约规则原则上采取的严格责任原则,银行应当赔付给阮某华造成的损失。
对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比例,一审法院认为,伪卡使用了密码进行交易,而密码的保管义务在使用者本人。阮某华在其父阮某和去世后,未及时对涉案银行卡内存款进行依法处理却继续使用该卡,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又存在将银行卡交由家人使用及告知家人密码的情形,该行为加大了银行卡信息及密码泄露的风险,同时也表明阮某华对于银行卡的保管和使用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对此次银行卡被他人盗刷亦有过错。
综合衡量双方的过错程度,该院酌定浦发银行瑞安支行对银行卡被盗刷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阮某华承担30%的责任。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损失。
银行这些答辩意见未被法院采信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审答辩过程中,银行要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但法院认为,阮某华与银行之间的存款纠纷本身不涉及犯罪,也没有证据证明阮某华系盗取存款刑事案件的共同犯罪人,且公安机关也已经立案进行侦查并取得一定调查结果,现已能证实存在盗刷的行为。如要求阮某华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方能起诉,则过于严苛。
同时,关于银行要求追加交易商家为被告并令其承担责任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交易商家存在过错并与涉案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刷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所以不予采信。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浦发银行瑞安支行不服,提出上诉。该行主要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
1、一审判决关于在没有证据证明阮某华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银行利益的情况下,本案可以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利用伪卡进行交易之认定,存在不周延的错误。
2、一审判决银行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明显过高。在客观上,银行无法强制要求阮某华将磁条卡变更升级为芯片卡,并且已经在力所能及的渠道以及时间上进行了合理的通知提醒义务。
3、本案中刷卡换取现金的人至少存在以下可疑之处:一是深夜时段刷卡,理由是给工人发工资,且数额巨大;二是刷卡人在戴口罩的基础上还戴了帽子,遮盖了主要的脸部特征;三是刷储蓄卡套现。作为商家以及POS机的控制者,相关交易商家应当承担审慎注意义务。
阮某华在答辩中表示,本案损失的发生是因为涉案银行卡存在安全隐患,涉案银行卡磁条被复制。银行出于自身经济利益并未进行强制要求,不能因此免除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其认为,根据刷卡地点及刷卡时间,如23时23分于某烟酒行刷卡35000元,23时23分03秒于某副食品经营部刷卡28600元,时间几乎重合,可以排除阮某华本人或其授权下的他人持本案储蓄卡真卡在两家商铺间往返刷卡消费的可能性。一审认定本案系犯罪嫌疑人利用伪卡进行交易,具有事实依据。
同时,浦发银行瑞安支行作为正规金融机构,相较于持卡人而言,更有义务也更有条件防范不法分子窃取银行卡信息、盗取储户银行卡内资金。一审综合符合公平原则。至于交易商家对本案储蓄卡内的资金损失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否承担责任,不属于本案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审理范围。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舰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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