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储蓄卡深夜被刷走21万,卡主已过世两年!法院判了,银行要这么赔

2021-04-19 08:02:59 作者: 离奇!储蓄卡

中国基金报记者 许一陈

又见离奇案件。

男子过世近两年后,其名下的储蓄卡,却在深夜被连续刷走合计21万多元。为此,其子与浦发银行瑞安支行对簿公堂。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最终判决结果显示,银行和用户均需为此承担责任。

离奇!储蓄卡深夜被刷走21万,卡主已过世两年!法院判了,银行要这么赔

储蓄卡深夜被刷走21万多

整个过程只有17分钟

法院一审查明,本案原告阮某华家住浙江瑞安,他的父亲阮某和有一张在浦发银行瑞安支行处办理的储蓄卡。

2018年2月,阮某和去世后,该银行卡一直由作为继承人的阮某华和他的妻子使用。

在阮某和去世近两年后的一个深夜,这张储蓄卡突然有了“异常”交易。

裁判文书显示,2019年12月19日深夜,浙江省龙港市某烟酒行和某副食品经营部通过POS机连续刷卡消费,合计达21.88万元。

具体来看,当天23时16分01秒,这张卡首先在龙港市某烟酒行刷卡8.85万元,在之后的十几分钟里,又陆续在该烟酒行和某副食品经营部刷卡6笔。最后一笔消费发生在当天23时33分09秒。

也就是说,这7笔消费,在短短17分钟内就完成了。

到了2019年12月25日中午,阮某华的妻子拿卡去取钱时,才发现该卡内余额仅剩99元。当天下午,阮某华即向公安局报案。

警方无法确定7笔消费

实际使用人身份

2020年4月3日,阮某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经济损失21.88万元及利息损失。

经审理,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认为,上述七笔交易无法推定系通过伪卡完成交易,相关事实有待于公安机关侦查后方能确定,故于2020年5月19日驳回阮某华的起诉。

2020年5月22日,瑞安市公安局对上述龙港市某烟酒行的经营者和某副食品经营部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确认上述7笔刷卡交易均是在该两处实地发生。

2020年7月31日,瑞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向法院的复函显示,通过调取银行卡银行交易流水、POS机消费记录,及对银行卡被消费时的POS机持有商家谈话,发现2019年12月19日23时16分至23时33分,该银行卡在上述烟酒行被消费4笔,在某副食品经营部被消费3笔,共计21.88万元。

“现侦查方法穷尽,无法确定该浦发银行卡上述7笔消费实际使用人的身份情况。”上述文件显示。

法院认定犯罪嫌疑人利用伪卡盗刷

2020年8月7日,阮某华起诉银行,认为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其认可的金融交易设备未能识别储蓄卡真伪,导致银行卡被盗刷,要求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法院认为,浦发银行瑞安支行作为提供借记卡服务的一方,应确保该借记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

查明的事实显示,2019年12月19日23时16分01秒至23时33分09秒之间,涉案银行卡连续在龙港市两处不同地点发生刷卡交易,第二笔交易和第三笔交易发生在不同的两处,相差时间却只有58秒,第三笔交易和第四笔交易发生在不同的两处,相差时间却只有45秒,而第四笔交易和第五笔交易发生在不同的两处,相差时间更是只有3秒。

法院认为,上述事实证明,显然涉案银行卡无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完成空间上的转移并完成交易。现有证据足以就阮某和名下的该张银行卡存在被复制的伪卡并进行盗刷的事实,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没有证据证明阮某华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银行利益的情况下,本案可以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利用伪卡进行交易。

银行被判承担七成责任

卡主之子亦被认定存在过错

法院一审认为,由于银行卡必须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由于涉案银行卡背面的磁条信息存在容易被复制的安全隐患,故认定银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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