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富昌表示,胡某是自己唯一的孩子,也是父母心中的骄傲,“郑州实验外国语学校是市里的名校,哪个家长不希望孩子就读一所好学校呢?”胡富昌说,女儿平时性格活泼开朗,热爱舞蹈,成绩在班上也一直是中上水平,“不存在我女儿性格偏激的情况。”
▲胡某(左)此前与母亲的合影。受访人供图
胡富昌告诉红星新闻,目前自己和妻子对于校方最大的诉求,就是希望能知道真相,“我们想知道事发那天,到底发生了什么,我的女儿才会以这样的方式结束生命。”
此外,他们希望校方能够赔礼道歉,并且承担起责任。胡富昌表示,学校存在“鼓励、教唆学生互相检举揭发违规行为”的引导方式,对此,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多次联系胡某的班主任毛老师及学校书记,截至记者发稿时,二人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专家解读】
律师:校方存在一定过错,家长也未完全履行义务
心理专家:应合理引导并尊重青春期青少年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颜莉律师认为,事发时该学生14岁,就读初二,属于限制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尚小,生理和心理还未成熟,且处于青春期的特殊时期,还不具备成年人的认识、辨别、控制和判断力,容易产生冲动偏激,行为缺乏理性的行为。其次,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
在本次事件中,在未成年阶段,学校在教育管理的制度上采用互相“检举”的方式具有瑕疵,容易对学生心理造成不良影响;教师在处理学生是否带手机入校时,未及时关注学生情绪状态,也未通过其他方式教育说服引导,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学校、教师务必要完善学校的各类制度,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要有防范发生同类事件的意识。
另一方面,孩子的监护人在对孩子的平时教育时就应当关注孩子的行为举止和思想变化,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与负有教育职责的学校相互配合,根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孩子的监护人在该起事故中未完全履行其法定监督、教育义务,对孩子的意外事件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心理学专家、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听心表示,十岁至二十岁阶段为青春期,青春期也被称为“危险期”,青少年在此时期内心非常敏感脆弱。听心认为,处于这一时期的孩子自尊心很强,且自我意识刚刚觉醒,他们希望得到来自成年人的尊重。对于该阶段的青少年,应当采取引导他们自主管理的教育方式,没收和搜查手机这样的方式,是以权威的身份来压制,容易造成反弹。
同时,听心认为,由于目前对涉事学校的具体管理方式不清楚,无法判断校方在对待学生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上是否偏简单粗暴,涉事班主任也是按照规定执行,所以就现阶段掌握的情况来看,不能一味将责任推给班主任。青春期少年的教育,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也是需要多方面全方位配合,才能为青少年营造一个健康的心理成长环境。
红星新闻记者 沈杏怡
编辑 李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