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0日,鉴定机构出具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昭平县黄姚中心卫生院附属分院在对被鉴定人乐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对病情观察不仔细、履行告知义务不完善、救治不及时的过错,与被鉴定人乐乐出生后未得到及时救治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起主要作用,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建议其过错参与度为65%-75%。贺州市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乐乐的诊疗行为中不存在医疗过错。
2020年9月7日,乐乐父母当庭撤回了对贺州市人民医院及昭平县黄姚中心卫生院的起诉,一审法院当庭裁定予以准许。
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乐乐母亲到昭平县黄姚中心卫生院附属分院处就诊治疗,医院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对原告进行了何种抢救,而是以阿氏评分为0且原告为25+4周便放弃对原告的抢救,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对原告放弃抢救经过原告母亲及家属的同意。
参考妇产科学,阿氏评分是目前普遍采用的判断新生儿有无窒息及严重程度的方法,0~3分为重度窒息,需紧急抢救。乐乐阿氏评分为0,被告更应对原告紧急抢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对乐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对病情观察不仔细、履行告知义务不完善、救治不及时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被告对原告病情观察不细致,导致乐乐被放入黑色胶带中置于地上8个小时左右,致使乐乐没有及时得到应该得到的护理及诊疗措施,必然会对乐乐作为早早产儿自身疾病的救治有一定的影响。
一审法院结合被告过错程度、被告医疗水平资质及原告自身情况,酌情认定被告应承担的过错责任比例为40%。一审判决被告昭平县黄姚中心卫生院附属分院赔偿乐乐医疗费等共计6万余元。
维权尚未结束:家属决定就损伤另行起诉
一审判决后,乐乐父母与昭平县黄姚中心卫生院附属分院均提起了上诉。
乐乐父母认为一审法院不公正地分配了鉴定申请的证明责任分配。
昭平县黄姚中心卫生院附属分院则认为,乐乐妈妈妊娠不足28周,胎儿机体各方面发育都不完全,对不足28周的流产胎儿,不能以发育正常胎儿或发育满28周符合早产的胎儿的诊疗标准苛求黄姚卫生院,穷尽抢救义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乐乐一家打了4年的这起维权官司,仅仅只针对了乐乐的治疗与抢救。被装进塑料袋放在地上的8小时,会对乐乐产生了怎样的后续影响,二审法院称“不予评判”。
对于医院过错与乐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乐乐的父母将在其年满六周岁后进行鉴定,并以鉴定结果为依据对损害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另案起诉。
公开资料显示,昭平县黄姚中心卫生院附属分院是一家事业单位,开办资金38万元。5月7日,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多次试图联系乐乐的代理律师,但是一直没有取得回应。记者辗转联系到昭平县黄姚中心卫生院附属分院的一位办公室主任,对于此事他表示:“我是2019年来的,什么也不知道”,并且迅速挂断电话。而该院护士站一名工作人员也以“我是新来的”为由,未予回复。
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搜索公开资料发现,2017年,昭平县黄姚中心卫生院附属分院曾因非法购进药品(医用氧气)被予以行政处罚。2021年1月25日,昭平县黄姚中心卫生院附属分院因从事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标本采集的技术人员未经过生物安全培训,被昭平县卫生健康局处以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实习生王榕
【版权声明】本作品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潇湘晨报】所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享有本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