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判决杨成杰犯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杨某余有重大过错等原因,将刑期减为8个月。受访者供图
2021年3月16日,该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判决。法院考虑到在此案中杨某全具有重大过错,而杨成杰已是古稀之人,护孙心切,属于激情犯罪,具有偶发性,判处其犯故意伤害罪,刑期改为8个月。
5月12日,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联系上此案中受害人杨某全,杨某全称,自己伤势没有痊愈,其在描述该事件过程与判决书中记载的相同,杨某全并不承认曾掐过杨睿的脖子。
杨成杰的家属告诉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目前他们正在准备材料提交给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再审。
法学专家:单言词证据难以判定关键事实
针对此案,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红表示:纵观整个案件,此案的关键在于杨成杰在案发时砍击杨某全的几刀究竟是在何种情形下发生的,这影响到杨成杰的行为究竟属于构成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罪。
张永红说,由于现场缺乏监控,这一关键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几个在场当事人的口供以及证词。口供及证词在法律上属于言词证据,也可以起到认定事实的作用,但不能是孤证。但在此案中,对于杨成杰这几刀究竟是在何种情形下砍下,4个现场人员的描述不一致。
张永红分析,法院认定了杨某全有掐杨睿这一事实,那么杨某全的证词为虚假,不足采信。“杨成杰在孙子被放开后仍继续砍击”这一事实就只有其本人的供述和其妻子的证词,其本人陈述又与之前供述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认定这一事实存在疑问。而根据法律精神,在这种事实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
“一审中,法院认为杨成杰没有采取相当手段来制止不法行为,这种认定是不合适的。”张永红说,被告人是70多岁的老人,另一方是40岁左右的壮年,双方年龄悬殊,只要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需的,就不能认定为“超过必要限度”。
另外,也不能过分机械地认为只要侵害人停止侵害行为,就不能进行防卫。“停止侵害有暂时停止和永久停止,在本案中,需要厘清的是:在侵害人被砍伤后,还有没有继续加害的可能?”张永红说,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越来明显的趋势是,当事实存疑时,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防卫人的判决。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