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认定10岁孩子撞老人属全责 老人家属:不是你们撞的为何救人?

2021-05-13 14:02:56 作者: 警方认定10

根据王女士向记者提供的案卷材料,交警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显示,事发时间是当晚(2019年7月24日)20时05分,勘查时间是当晚20时30分至20时50分。事发现场道路呈东西走向,双向四车道,南北两侧为农田,道路为一般城市道路,视距良好,路面完好,路面平直,有道路中心线。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还显示,事发现场地面痕迹为地面遗留的血迹面积为0.5m×0.2m,血迹旁边地面有一条挫划印,长度为15cm;物证为现场有散落物一块,疑是自行车挡泥板,现场对其进行了提取并封存照相,关于车体痕迹和人体痕迹等其他信息未记录。

交警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显示,血迹距离人行道224cm,现场搓擦痕长200cm,到达事故现场时间是2019年7月24日21时28分,绘图时间是24日20时47分,签字栏中记录为“当事人不在现场,无见证人。”

警方认定10岁孩子撞老人属全责 老人家属:不是你们撞的为何救人?

交警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据王女士提供的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9年9月11日出具的《认定书》显示,交通事故发生时间系2019年7月24日20时05分许,该《认定书》中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为,小潘驾驶无牌自行车,从天柱县林场方向往天柱县小冲方向行驶,刮撞到路边的行人(即老人),造成老人和小潘受伤,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形成原因为,小潘夜间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未安全驾驶,导致车辆刮撞路边行人,其行为过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老人没有造成事故发生的过错。小潘未满12岁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等规定,小潘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老人无责任。

小潘家人不认可该《认定书》认定的内容,向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理由是老人受伤时因为她自身摔倒及头部着地引起的,小潘不应承担责任;事故认定适用法律错误,责任认定不公正,老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0月11日,他得到的复核结果为,维持上述《认定书》的认定。天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该案一审、二审法院审理的重要依据。

天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天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明确,小潘一方虽有异议但没有提供证据推翻上述认定,故判处王女士夫妇赔偿老人医疗费等共计9万余元。小潘一方后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认定书》中的结论来对此案进行责任划分,并无不妥,法院予以支持。”2021年4月6日,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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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小潘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小潘一家均不认可交警和法院的认定,坚称当地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错误,老人系自行摔倒,而小潘是出于好心让其母亲拨打求救电话以救助受伤严重的老人,其将申诉。

血迹成为划定责任的重要依据

王女士称,事发地无监控,事发时也无目击证人,她对交警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认定书》等有异议,她指出,其中交警绘制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上显示的绘图时间比到达事故现场的时间还要早几十分钟,而自行车的挫划痕在两处材料中也不一致,呈现出划痕15cm和200cm两个不同的数字。

交警部门为什么判定小潘是撞倒老人的全责呢?主要的依据就是从小潘自行车提取的血样与老人血样是一致的。对于血迹,王女士问办案民警,自行车上的血是滴上去的还是撞上去的?这个答案一直没有一个有力的答复。

王女士认为,交警的认定结论,无证据支撑,而是建立在推理和想象中的。王女士分析,自行车上的那滴血可能是老人被抬上救护车时,滴上去的。而小潘则分析为,事发时王女士曾触碰过老人,因此王女士身上沾染了血,在王女士搬自行车时染在了自行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