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申请人家庭成员已享受住房补贴或者配租政策性住房的,可以申请购买安居房,但提出申请前应当停止享受住房补贴或者退出配租政策性住房。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11.引进人才和年满28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
三、受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已取得海口市户籍的申请人可到户籍所在地区行政审批局服务窗口进行申请,未取得海口市户籍的申请人可到居住地所在区行政审批局服务窗口进行申请。
(一)琼山区行政审批局受理地址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椰海大道2-1琼山区社保大楼2楼
联系电话:0898-65813500
受理窗口:综合窗口2至10号
出证窗口:出证窗口1-2号
(二)美兰区行政审批局受理地址
办公地址:美兰区青年路36号
联系电话:0898-65236216
受理窗口:综合窗口4至11号
出证窗口:22号
(三)秀英区行政审批局受理地址
办公地址:秀英区丘海大道30号(棕榈泉小区铺面)
联系电话:0898-68623105
受理窗口:“一窗受理”窗口2至11号
出证窗口:12号
(四)龙华区行政审批局受理地址
办公地址:龙华区龙昆北路19号四号楼一楼政务中心大厅
联系电话:0898-66568970
受理窗口:综合窗口3至12号
出证窗口:龙华区龙昆北路19号四号楼一楼政务中心大厅内制证中心
四、申请材料
按照申请主体情况不同分为以下两类:
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
1.2020年4月28日前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4)结婚证书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
2.2020年4月28日后取得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4)结婚证书;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个税和社保缴费记录;
(6)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及无购房记录;
(7)居住证明;
(8)人才认定证明文件等材料。
3.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4)结婚证书;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个税和社保缴费记录;
(6)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
(7)居住证明;
(8)劳动合同;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4)结婚证书;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个税和社保缴费记录;
(6)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及无购房记录;
(7)居住证明;
(8)劳动合同;
(9)人才认定证明文件等材料.
5.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