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科技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明确规定,蓄电池生产企业和销售商应承担废旧铅蓄电池的回收责任。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规定,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
2020年6月,国家发改委针对《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暂行办法》,我国将实行铅蓄电池回收目标责任制和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的统一编码标识制度,建立“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统”。同时,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立废铅蓄电池逆向回收网络体系,专业回收企业、资源化利用企业等可建立废铅蓄电池回收网络,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与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资源化利用企业等共建废铅蓄电池回收网络体系。
另外,我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也规定,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也就是说,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经营,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及技术设备,要持证经营。无证收售、贮存废旧铅酸蓄电池涉嫌违法,或将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