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父亲留下的40万存单取钱,银行称系假存单,当事人起诉银行后,警方以刑案介入,立案四年无果

2021-07-28 18:40:33 作者: 男子持父亲留

案件审理期间,召陵区信用联社辩称:原告所持有的存单是一张有重大瑕疵的存单,原、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本案所涉存款人赵某根本未向被告交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故被告不具有任何给付存款的义务。

为证明赵先生所持的存单为假,召陵区信用联社提出了6点理由:存单印章模糊,根本证明不了是原万金(地名)信用社的印章,同时期万金信用社公章外边缘为空心,该存款单上面的印章边缘为实心,经比对,该存款单上面的公章直径比万金信用社同时期使用的业务公章直径小,该存款单上面杨某的小章也为实心,万金信用社同时期使用的杨某的小章为空心;原告称该存款单经办人为杨某也不成立,因该存款单上的签字根本不是杨某所写;该存款单显示的存期20年不合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根本没有8年以上的存款期限;该存款单上书写的存款额后面的“园”不符合银行工作人员的书写习惯;该存款单下面出纳、复核、记账等栏处均没有经办人的签章;根据被告同时期的单据领用记载,如果该笔存款真实,该存款的存入时间应为1996年4月,而非存款单显示的1995年1月。

对于信用联社的6点理由,赵先生和家人均不认可。“经查询,当年定期存款8年以上月利息17.1厘是真实存在的;当时信用社管理不规范,很多信贷员拿着盖有信用社公章的单据到乡村吸收存款,存单号未按顺序开具、存单上没有出纳等经办人的签章很正常;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曾要求信用社出具当年的印章、印泥、印模进行鉴定,信用社称丢了,导致司法部门无法鉴定。

立案:

公安机关以刑事案件介入,立案4年无结果

近年来,赵先生一直在为案子的事奔波

赵先生说,就在法院要依法判决时,2015年12月,当地第三家公安机关受理了信用社的报案,并于2016年1月向召陵区法院出具情况说明书:赵先生持存单涉嫌诈骗一案,该局经调查后初步认定为刑事案件,因当事人不配合,公安机关暂未提取到该案的假存单,无法出具鉴定结论,因此无法立案。

由于案件性质发生变化,2016年3月,召陵区法院裁定:因公安机关初步认定为刑事案件,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驳回原告起诉。

由于当时公安机关并未就“诈骗一案”正式立案,赵先生家人对一审裁定不服,向漯河市中院提出上诉。2016年4月,赵先生家人的上诉被漯河中院驳回,维持原裁定。

2016年9月,赵先生所持的存单被办案机关带走调查、鉴定。广州一家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是:该存单诞生最早不超过1996年1月前后,储蓄专柜印文的形成时间与其标称的1995年1月12日的时间不符。

“我们对这个鉴定结果不服,申请让权威鉴定机构进行二次鉴定,但办案机关未同意。”7月28日,赵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直到2017年4月10日,公安机关才对该案正式立案。“立案4年多了,一直没有结果,也没有对任何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我们涉嫌诈骗,该抓就抓,该刑拘就刑拘,该移送起诉就移送起诉。如果我们没有犯罪,就请将存单返还我们,我们将依法维权,为自己讨一个公道。”

赵先生说,他不相信父亲会留下一张假存单害他们,“天下没有哪位父亲会这样做。”他说,近年来,他和母亲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他们的问题,一直没有进展。“今年3月,86岁的老母亲含恨离世,临终时,母亲还叮嘱我们,一定要拿回父亲的存款,一定要给她和父亲讨个说法。”说到这里,赵先生泣不成声。

回复:

涉案人均已去世,无法确认谁是犯罪嫌疑人

赵先生所持存单究竟是真是假?当年是怎么办理的?案件现在是什么状态?何时会结案?

7月28日上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漯河市召陵区信用联社办公室工作人员称,其刚调来不久,不了解情况,待其向领导汇报后回复记者。截至记者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当天中午,负责办理此案的张警官告诉华商报记者,该案正在侦办之中,尚没有结果。“经鉴定,赵先生所持的存单的确是假的,由于赵先生的父亲和存单的经办人均已离世,现在无法确定谁是犯罪嫌疑人,也没有证据,因此不好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