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父亲留下的40万存单取钱,银行称系假存单,当事人起诉银行后,警方以刑案介入,立案四年无果

2021-07-28 18:40:33 作者: 男子持父亲留

河南省漯河市一老人病重期间为家人留下一张40万元的定期存款单(20年)。存款到期后,男子家人去银行取款(连本带息204万),银行先是说要对账、查存根,期间又让死者家属做公证,最后又报案男子家属诈骗。警方最初称案件是经济纠纷,建议双方走诉讼程序。男子家属将银行起诉后,警方又以刑事案件介入。

“警方介入5年多,立案4年多,至今没有结果。”7月28日,漯河市的张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5年来,案件没有任何进展,他和家人也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我们不相信存单是假的,因为没有父母会给子女留一张假存单,让子女去违法犯罪。”

讲述:

父亲病重期间交给母亲一张40万元定期存单让养老

赵先生说,母亲在世时一直在反映他们的案子,今年3月老人离世时仍嘱咐儿女,一定要帮她讨个公道

赵先生是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今年57岁。“我家兄弟姐妹5个,我上面有两个姐姐,下面有一个弟弟和妹妹。”赵先生说,他父亲在世时是村里的能人,担任过多年村干部,卸任后又开始做生意。“父亲买卖过木材、开过餐馆、开过农机门市部,由于人缘好、讲诚信,多年下来,积累了一定财富。”

赵先生回忆,2009年年初,父亲病重期间,母亲伤心不已,经常当着父亲的面落泪。“有一天,父亲让母亲从箱底拿出一本书,从书里翻出一张40万元的定期存单对母亲说:别哭了,也别难受了,你老了不会受罪的,这些钱是我为你养老准备的。”

“父亲去世后,母亲将存单拿给我看,我才知道,1995年1月12日,父亲通过村上的信贷员,在当地信用社存了40万元定期存款,存期20年,月息17.1厘。”赵先生说,当时母亲曾让他去信用社取钱,他看父亲存的是定期,担心提前取划不来,就没有取。

意外:

家属取钱时,信用社报案称存单是假的

2015年5月,赵先生的母亲将当地信用社起诉至法院

警方介入后,赵先生母亲起诉信用社案一审、二审均被驳回起诉。

2015年1月中旬,受母亲委托,赵先生到当地信用社去取钱。信用社工作人员看了存单后说,赵先生的存款数额较大,需要对账、查询存根。由于当年的存单都是手写的,没有联网,赵先生对此表示理解。

查询一段时间后,信用社工作人员说,由于机构改革,存根未找到,加之当年的账目未上网,不能对账,建议赵先生留下存单复印件,等候通知。

一个月后,赵先生再次拿着存单到当地信用社取款。信用社让赵先生到漯河市召陵区信用联社处理。赵先生到召陵信用联社后,一个女会计拿着存单去对账,让赵先生在办公室等候。一个多小时后,辖区两名民警来到信用联社办公室,说信用社报警称赵先生所持的存单是假存单,赵先生涉嫌诈骗。

此后,赵先生等人被带到信用联社辖区派出所。在派出所,赵先生详细向民警说明了情况。民警对赵先生所持存单进行了反复查看后,准备让赵先生走。信用联社工作人员不同意,民警又将赵先生等人带到刑警队。刑警了解情况后,同样不能确定是诈骗,建议赵先生和信用社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第二天,赵先生再次拿着存单到召陵信用联社要求取款,联社工作人员让赵先生等人到相关部门作公证,公证后带着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在当地信用社取款。2015年4月23日,赵先生带着公证再次到当地信用社取款,当地信用社同样报警。在当地派出所,民警对赵先生问询后亦称,赵先生和信用社的纠纷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双方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起诉:

当事人家属起诉信用社,对方6条理由“证明存单是假”

“2015年5月,我母亲将当地信用社及召陵区信用联社起诉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我们本金及利息20416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定期储蓄存款单显示存入日期为1995年1月12日,户名为赵某(赵先生父亲),存入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存期为“8上”,2015年1月12日到期,月息为17厘1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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